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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08 09:28:02| 来源:中公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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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现阶段同学们对此内容的复习应重点放在前期整理的笔记上,如果同学们还未形成自己的笔记,可以跟着中公考研看下如下这份详尽的民法复习笔记。

第六章 代理

第二节 代理的种类

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它又叫意定代理。委托代理关系是基于两类法律事实而产生的,一是委托合同关系;二是授权行为。

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二、本代理和再代理

本代理,是指由本人选任代理人或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代理人的代理。

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部或一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而产生的代理。此种代理是基于转委托而形成的代理关系,所以,由称为复代理或转委托。。

三、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

这是根据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是否明示被代理人的名义而对代理进行的分类。

代理人在代理的权限范围内所为的意思表示,须以被代理人名又进行的代理是显名代理。显名代理的目的在于保护相对人利益,使其知悉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显名代理是普通的代理。

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虽未以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而实际有代理的意思,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为代理他人行为时,代理人的行为产生代理的后果。我国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隐名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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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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