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现阶段同学们对此内容的复习应重点放在前期整理的笔记上,如果同学们还未形成自己的笔记,可以跟着中公考研看下如下这份详尽的民法复习笔记。
第三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七节 个人合伙
一、个人合伙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个人合伙】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约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
【个人合伙的法律特征】
1.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自然人共同组成的联合体。
2.个人合伙是以合伙协议为基础的。
3.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投资而成立。
4.个人合伙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共同投资的财产和在合伙经营中积累的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合伙组织并不立享有所有权。
5.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
6.个人合伙应当经过核准登记,并以合伙的名义立从事民事活动。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对外立从事经营活动。
二、个人合伙的类型
1.普通合伙,就是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和共负亏损,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
2.特殊合伙,是部分成员不参加经营并且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的合伙。特殊合伙主要包括两种:一为隐名合伙,二为有限合伙。我国立法尚未对这两种特殊合伙类型作出规定。
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营业所得收益及分担其营业所受损失的契约。隐名合伙为大陆法系国家所特有。其特点是:隐名合伙无立的合伙财产,隐名合伙人的出资归入营业人的营业财产;隐名合伙人只分享营业利润,并不参加营业,以出资额为限承担合伙的责任。
有限合伙,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其中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只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亏损,并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的清偿责任。有限合伙是英美法上的一种立的合伙形态。
三、个人合伙的成立
个人合伙是在合伙协议的基础上,由各合伙人共同投资形成合伙财产,再依法经过核准登记而成立。
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和达到共同经济目的而达成的书面协议。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根据这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合伙财产
合伙财产是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所构成的一切财产、权利和利益。合伙财产主要有两部分构成:一是各合伙人的初出资,即合伙立时各合伙人投入合伙的各种财产;二是合伙经营期间所积累的财产,即合伙经营期间的盈余和利息。
《民法通则》第32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体合伙人作为一个整体共同管理和使用合伙财产,同时各合伙人又按其出资比例享有一定的财产份额。未经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任何合伙人不得处分合伙的财产。如果各合伙人的意见无法达成一致,则按多数合伙人或多数出资份额者的意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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