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无论是人的活动的辩证法还是客观事物的辩证法,都是客观的解证法,二者大量的中介系统而相统一。
人的活动作为一种物质运动,它同一切客观事物一样,在自身运动过程中,也遵循着物质运动规律,在总体过程和趋势上具有客观然性。就这一方面而言,人的活动的辩证法与客观事物的辩证法也是一致的,它们不过是从统一的物质世界自身中分化出来的两种辩证运动的形式,只是具有级与低级、自为与自在、有意识与无意识的区别罢了。
从人的活动与自组织系统的关系看,一方面,人的活动是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也就是说,人的活动是一种主体性的活动,而生物的活动则是无主体的受动的活动,这是人的活动与动物活动的根本区别;另一方面,人的活动又与自组织系统的活动相一致,都是由--目的、手段、反馈、结果等方式组成的控制系统的活动,二者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正因为如此,自组织系统在物质演化的进程中才产生出自身的级形式,即人的活动形式。
3、人的活动的辩证法包含、体现着客观事物的辩证法,人们实践来认识和把握客观事物的辩证法。
思格斯指出:“人的思维的本质和切近的基础,正是人所引起的自然界的变化,而不单是自然界本身;人的智力是按照人如何学会改变自然界而发展的。”人自己的实践活动改变着自然界,从而也就揭示着自然界辩证发展的规律。在人的实践活动中,不仅存在实践主体的运动,而且存在作为实践客体,即客观事物以及按实践主客体联结起来的中介系统的运动。因此,人的活动的辩证法本身也就包含着客观事物的辩证法,客观事物的辩证法同人的活动的辩证法在实践中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没有这两者的有机结合,人类就不可能获得对世界的科学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有效改造,从而也就没有对客观事物辩证法广泛而深刻的把握。至于人类在何种程度上把自然界、社会、思维的活动联结在—起,完取决于人类实践本身所达到的程度和水平。所以,人的活动的辩证法和客观事物的辩证法是在人类实践中获得统一的,实践把二者联结起来,并以社会化、主体化的形式展现着客观世界的辩证运动。
#人类活动的辩证法和客观事物的辩证法的统一有两个现实的基础:
一方面,二者都统一于物质过程,两个辩证法系列本身都是物质世界不同的运动形式,因而天然是统一的;
另一方面,二者又统一于人类实践,即客观事物与人的活动在何种程度、何种范围内统一起来,现实他联结起来,取决于人类实践所达到的广度相深度。人类总是立足于实践,并从实践出发去验证人的活动辩证法与客观事物辩证法相统一的程度。
所以,我们不仅要从客体,而且要从主体实践出发去理解部辩证法的规律和范畴。对辩证法规律相范畴内涵的把握,不仅反映出实践的水平,而且辩证法的规律和范畴之所以有意义,就在于它能指导人们的实践。辩证法的规律和范畴作为理论形态是实践的内化和升华,这是合理形态辩证法的精温和实质之所在。可以说没有科学的实践观点,就不可能真正理解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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