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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代理的类型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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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5 17:48:21| 来源:考研考试网

4、本代理与复代理

依代理人的选任者是本人还是代理人,代理划分为本代理与复代理。

(1)本代理

本代理是指代理人由被代理人选任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2)复代理

A.概念

复代理,亦称再代理或转委托,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

B.特征:

a、代理人以自己名义选任复代理人,而非由被代理人选任;

b、复代理人的权限不得超过原代理人的权限;

c、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其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C.复任权

代理人选任他人为复代理人的权利,为复任权。代理人的复任权因代理权发生根据的不同而不同:

a、委托代理人的复任权,条件:

(a)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b)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授权、同意或者事后得到被代理人追认。

(c)在紧急情况下,出于保护被代理人利益的目的,即使没有取得同意,代理人也可以进行复代理。

△“紧急情况”须同时满足:

(a)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

(b)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

(c)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

(d)不及时转托他人,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b、法定代理人的复任权

法定代理人无条件享有复任权。因为法定代理发生的基础不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而是法律规定,而且法定代理的内容具有概括性。但法定代理人对复代理人的选任和监督应给予度的注意。

c、指定代理人的复任权

指定代理人原则上没有复任权。指定代理人不能任代理职务时,应请求指定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但若为被代理人利益的需要,可以在取得指定法院或指定单位同意的情况下转托代理事务。指定代理人擅自转托代理事务的,应对复代理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因紧急情况而转托的除外。

d、复代理的法律后果

复代理的法律后果,因具体情形的不同而有不同。简单说明以下几点:

(a)复代理中的复代理人,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其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b)在复代理有效的情况下(包括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情形),代理人只对复代理人的选任及对复代理人的指示有过错时,就其过错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则代理人对复代理人的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

(c)如果不是有效的复代理,则由代理人对受托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5、单代理与共同代理

按代理人是一人还是数人,代理区分为单代理和共同代理。

(1)单代理

单代理是代理权属于一人的代理。单代理的特征是代理权属于一人,但被代理人是一人还是数人,在所不问。无论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都可产生单代理。

(2)共同代理

共同代理是代理权属于两人以上的代理。共同代理人如果共同实施代理,则形成共同关系,可以各自行使代理权,也可以约定依多数决原则行使代理权。代理人之间如果未形成共同关系的,依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9条第1款的规定: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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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庆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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