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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5 16:13:24| 来源:考研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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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

 

 

 

大明律

七篇,名例、吏、户、礼、兵、刑、工

 

明大诰

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

清朝

 

 

 

大清律例

中国历史上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清代重要的法律形式。
条例、 则例、事例、成例 

 

明清会典

<大明会典>、<大清会典>,行政法

清末

 

 

 

预备立宪

 

 

钦定宪法大纲

1908年8月,宪政编查馆。
性质: 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内容:分君上大权与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
特点: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实质:给封建君主专制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 

 

十九信条

1911年,资政院(中央咨询机构)。
内容:形式上被迫缩小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且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更暴露其本性。 

 

大清现行刑律

1910年5月15日,改律名为“刑律”,取消了六律总目,将法典名条按性质分30门,对属于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法(凌迟),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妨害国交罪)。

 

大清新刑律

1911年1月25日,公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大清新刑律分总则和分则两篇。
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
采用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 

 

大清商律草案

1904年1月,<钦定大清商律>,是清朝第一部商律。 

 

大清民律草案

1911年8月,<大清民律草案>,共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

 

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

六编,仿德国诉讼法而成。

 

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

四编,仿德国诉讼法而成。

 

大理院编制法

1906年制定关于大理寺和京师审判组织的单行法规。

 

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1907年颁行的关于审级、管辖、审判制度等诉讼体制和规则的一部过渡性法。

 

法院编制法

1910年仿效日本制定的关于法院组织的法规,吸收了公开审判等一系列新的司法原则,但并未真正实施。

 

清末司法体制变化

改刑部为法部
改大理寺为大理院 
实行四级三审制
领事裁判权、观审、会审公廨

 

(责任编辑:赵庆琳)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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