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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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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的变化 |
魏律 |
将法经中的具法改为刑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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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律 |
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同时对刑律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刑宽、禁简的方向进了一大步。张斐、杜预为之作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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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律 |
官当的出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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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齐律 |
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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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形式变化 |
律、令、科、比、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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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内容变化 |
八议 |
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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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当 |
允许官吏以官职折抵徒刑的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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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十条 |
北齐律中首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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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改革 |
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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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五服制罪 |
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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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奏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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