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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法律硕士考研冲刺:“一天一题”之法理篇(12月16日)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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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6 11:24:34| 来源:考研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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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

在解释法的本质问题上,历史上早出现的观点,在世界各国几乎都是

A.正义论B.神学论C.权力论D.社会论

【多选】

技术领域立法的显著特点在于

A.现实性B.时代性

C.前瞻性D.易变性

E.预见性

【简答】简述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单选答案】B

【多选答案】CE

【简答答案】

(1)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除了法律之外,还有经济、政治、行政、思想道德、文化、教育、习惯、传统、舆论等手段可以调整社会关系。

(2)“徒善不足以为证,徒法不足以自行”。即使是制定得很好的法律,也需要合适的人正确地去执行和适用;还需要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支持;法律的实现须要有相应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条件的配合。

(3)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矛盾,不可能制定出永久适用于具体多变社会现实的法律。

(4)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确定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前提,如果确定事实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则制定这种法律然无法适用。因此,法律不是万能的,否认法律具有局限性的观点是错误的。

 

(责任编辑:赵庆琳)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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