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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考研法律硕士:宪法法条试题例题详解(15)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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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8 17:04:06| 来源:考研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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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考研专业课考试科目包括宪法、刑法、民法、法理学和法制史五部分,涉及内容比较多和杂,考生要有针对性的复习,认真把握每一个重要法条。下面中公考研解析宪法的一些法条,例题帮助大家更好地去理解和应用。

「法条」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国家推广国通用的普通话。

「详解」

1、本条规定了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的基本方针,确定了运用国家力量,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方针。

2、规定了教育的基本形式。即不断完善和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既发展学校教育,也发展社教育。所谓社会教育是指除了各种正规的学校教育以外的各种教育形式。不仅要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校教育,而且还要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和其他业务教育。提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使亿万人民掌握科学技术知识,这是一项紧迫而又重大的战略任务。

3、规定了新的办学方针。即除了国家举办?教育事业外,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包括个人都可以举办各种教育事业。这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新途径。我国发展教育事业的近期目标是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所谓初等义务教育,就是指国家对学龄儿童实行免费初等教育。?

4、国通用的普通话是由国家确定的,在国普及推广的一种标准汉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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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天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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