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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考研法律硕士:宪法法条试题例题详解(1)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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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2 17:43:46| 来源:考研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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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考研专业课考试科目包括宪法、刑法、民法、法理学和法制史五部分,涉及内容比较多和杂,考生要有针对性的复习,认真把握每一个重要法条。下面中公考研解析宪法的一些法条,例题帮助大家更好地去理解和应用。

公民应当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下列哪些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A、国家安受到威胁时,公民应积极报名参军,保卫国家

B、公民若获悉国家秘,应保守国家秘

C、公民不得借检举为名,对国家工作人员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D、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参加劳动

【答案】ABD

【法条】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详解】

1、第52条中的国家统一,是指国家领土的完整、政权的统一、国家主权的立。维护国家统一就是指公民有责任维护上述各项原则,并与破坏这些原则的行为作斗争。维护民族团结是指公民有责任维护民族之间的和睦、平等、合作和融洽关系。

2、第53条中的保守国家秘,就是严格保护国家秘不被泄露,防止国内外敌对分子侦探、偷盗国家机,防止各种人员泄露、遗失国家秘。这是每个公民的法律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包括任何公民都须珍惜和保护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当公共财产受到破坏、威胁和出现危险的时候,任何公民都有责任保护、捍卫和维护公共财产的安。每个公民都有责任向一切破坏公共财产的行为作斗争。尊重社会公德是指公民须遵从和尊重社会主义公共生活的各项道德准则。尊重即是指不以法律来强迫执行,而是靠社会的舆论,人们对正义、真理的信仰使人们遵守和执行。

3、第54条中的祖国的安,包括:国家的领土、主权不受侵犯;国家各项机得以保守;社会秩序不被破坏。祖国的荣誉,主要包括:国家的尊严不受侵犯;国家的信誉不受破坏;国家的荣誉不受玷污;国家的名誉不受侮辱。不得危害祖国的安、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主要是指公民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危及、损害国家的安、荣誉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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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天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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