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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考研案例解析(三)进入阅读模式

法律硕士考研案例解析(三) 进入阅读模式 点我咨询

2015-07-23 16:57:05| 来源:考研考试网

对于报考法律硕士的考生来说,竞争压力越来越大,专业课是很重要的。下面和中公考研老师一起来看一下法律硕士考研的案例。

1995年,周某在丈夫去世后经人介绍与丧偶的刘某结婚,但他们的婚事一直遭到刘某儿子小刘的反对。1998年,刘某患上精神病,并久治无效,生病期间一直由周某悉心照料。1999年5月,小刘提出要担任父亲的监护人,保管父亲的所有财产,并要以其父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周某离婚。

[问题]

1.刘某的财产应该由谁来保管?

2.小刘提起的诉讼,法院是否应予以受理?

解答:

1.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 (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上述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也是法定的,通常前一顺序的监护人能够监护的,后一顺序的就不应担任监护人,这是为了保护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安。本案中,周某是刘某的配偶,是第一顺序的监护人,而且完有监护能力,所以刘某的财产应由周某来保管,作为第三顺序的小刘无权要求监护。此外,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不是为了监护人的利益。此案中周某对刘某照顾得很好,小刘没有任何变更监护的理由。

2.周某与刘某之间的合法婚姻关系,非由当事人本人结束,任何人不得干涉。小刘既然不是刘某的监护人,当然无权以刘某的名义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也不应受理。

相信上面的复习,考生可以根据这些知识点总结,制定适合自己的复习方法,有选择有侧重点的复习,这样可以节省很多时间。

(责任编辑:黄允彦)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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