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增强国家安意识
(一)掌握国家安法律知识
1、国家安的一般法律制度
《国家安法》、《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我国国家安的一般法律制度。
《国家安法》是维护国家安的专门法律,规定了国家安机关在国家安工作中的职责以及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各类危害国家安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法》专门规定了危害国家安罪。
2、国防安法律制度
我国国防安法律制度主要由《国防法》、《反分裂国家法》、《兵役法》、《军事设施保护法》、《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构成。
《国防法》是维护国防安的专门法律,规定了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武装力量,边防、海防和空防,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订货,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国防教育,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军人的义务和权益,对外军事关系等内容。
《反分裂国家法》明确规定了台湾问题的性质、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以非和平方式及其他要措施制止“台”分裂势力分裂国家等内容。
3、经济安法律制度
很多经济法律法规都包含了有关国家经济安的规定,具有维护国家经济安的功能。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制定、修改了一批与世贸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在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对外贸易法律等方面,加强了对国家经济安的。
4、网络信息安法律制度
为了维护国家的网络和信息安,我国制定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保护管理办法》,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各种违法行为及其处罚办法。
5、生态安法律制度
我国的生态安法律制度包括两个组成部分:一部分是我国制定的有关生态安的法律法规,另一部分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生态安保护的条约。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一个以宪法为核心,包括环境保护、灾害防御、自然资源保护、生物安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内的生态安法律制度。我国已经缔结或参加了60多个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安有关的国际条约。
6、社会公共安法律制度
为了保证社会治安、公共卫生安和食品安,国家制定了《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
(二)履行维护国家安的义务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维护国家安的基本义务,《国家安法》、《保守国家秘法》、《国防法》、《兵役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维护国家安的各项具体的法律义务。
1、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国防法》、《兵役法》等法律都重申了公民的这一基本义务。
2、保守国家秘的义务
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保守国家秘的义务。《保守国家秘法》、《国家安法》、《国防法》等法律具体规定了公民保守国家秘的义务。
《国家安法》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工作的国家秘,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故意或者过失泄露有关国家安工作的国家秘的,将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刑事法律责任。
《国防法》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文件、资料和其他秘物品。
3、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协助的义务
《国防法》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国家安法》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故意妨碍国家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4、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国家安法》规定,明知他人有间谍行为,在国家安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5、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行为的义务
《国家安法》规定,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的行为,应当直接或者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6、不得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义务
《国家安法》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对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并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
四、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一)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1、法律思维方式的含义
所谓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与取向。
2、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
(1)讲法律。
以法律思维方式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首先要以法律为准绳。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有时会遇到法与理、法与情的冲突,遇到合理不合法或合情不合法的情况。但是,即使人们感觉到某些法律规定不合理、不合情,也不能漠视、违背或搁置法律。一项法律规定,只要它没有被修改或废除,就是有效的,人们就有义务遵守或执行。如果人们觉得某项法律规定不合理,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修改或废除的建议,由有关国家机关修改或废除该项法律规定,但在国家修改或废除之前,仍然须遵守或执行。
(2)讲证据。
正确地分析与处理法律案件,要抓住两个关键问题:一是查清案件事实,二是正确运用法律。一般来说,证据就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
首先,证据要具有合法性,即证据的形式、收集和查证都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其次,证据要具有客观性,即证据须是客观真实的,既不能捕风捉影,更不能主观臆断。
后,证据要具有关联性,即证据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才能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
(3)讲程序。
程序是法律所规定的法律行为的方式和过程,法律规定明确的程序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4)讲法理。
法律思维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要运用法律原理和精神。
其一,理由须是公开的,而不能是秘的。其二,理由须有法律上的依据。其三,理由须具有法律上的说服力。
3、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途径
(1)学习法律知识。
学习和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前提。
(2)掌握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是人们从法律角度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法律方法构成法律思维的基本要素,法律思维的过程就是运用法律方法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过程。
(3)参与法律实践。
(二)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1、维护法律权威的意义
法律权威是指法的不可违抗性。法律权威的树立主要依靠法律的外在强制力和内在说服力。
法律的外在强制力是法律权威的外在条件,主要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法律的内在说服力是法律权威的内在基础。
法律的内在说服力既来源于法律本身的内在合理性,如法律合乎情理、维护正义、促进效率、通俗易懂,也来源于法律实施过程的合理性,如执法公平、司法公正。
法律权威是国家稳定的坚实基础。当国家的权威是法律时,由于法律是一种超越于任何个人之上的普遍性规则,并且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尽管领导者会变动和更迭,但政治统治与社会秩序仍将会保持相当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2、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1)努力树立法律信仰。一个人只有从内心深处真正认同、信任和信仰法律,才会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
(2)积极宣传法律知识。在自己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同时,还要向其他人宣传法律知识。特别是要宣传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3)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一个人不仅要有守法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还要敢于和善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法律权威。
声明:本站点发布的来源标注为“中公教育”的文章,版权均属中公教育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欢迎关注(中公教育考研频道)
及时掌握考研信息
回复“2021”领取备考大礼包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03-23
03-23
03-23
03-21
03-21
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