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
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其内容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即: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
(一) 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
1、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
2、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根本保证
3、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一方面,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决定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和内容。只有人民掌握国家政权,才能将和实现人民的民主权利作为制定社会主义法律的出发点与归宿,才能使社会主义法治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实现途径。社会主义民主只有制度化、法律化,才能持续、稳定、有序地推进,人民当家作主才有切实的法律和制度。
(二)自由平等观念
法律上的自由平等观念为核心的内容是依法享有和行使自由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1、依法享有和行使自由的观念
任何人在行使自由权利的时候,都须尊重他人的自由。为了他人同等的自由,法律一般都要给当事人的自由确定合理的界限,对当事人的自由施加合理的约束。这些合理的界限和约束是所有人自由的要条件,而不是任意地限制或取消人们的自由。一切进步的法律约束人们的行为的目的,不是为了废除或压制人们的自由,而是为了保护和扩大人们的自由。
树立依法享有和行使自由权利的观念。一方面,善于行使和运用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自由权,充分表达和实现个人的意愿和追求,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另一方面,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各种制度和程序行使自由权,不得超越法定的范围和界限。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
(1)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所有公民都须平等地遵守法律,依照法律规定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法律权利,平等地承担和履行法律义务。在社会主义国家,不承认有任何享受特权的公民,也不承认有任何免除法律义务的公民。
(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社会地位、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都要给予平等对待,从而保证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追究和制裁。
(三)公平正义观念
1、坚持立法公正与执法公正并重
从法律运行的环节来看,法律公正包括立法公正和执法公正两个方面。立法公正是执法公正的前提。如果立法是不公正的,执法就很难做到公正。
(1)立法公正的主要表现
立法机关按照民主的程序制定法律,充分听取和吸收人民群众的意见;法律充分反映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充分体现社会的公正原则和标准。执法公正是法律公正得以实现的重要形式。这里所说的执法是指广义上的执法。
(2)执法公正的多方面要求
一是坚持合法合理原则,保证一切执法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符合社会的公理;
二是坚持及时效的原则,保证所有案件能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三是坚持程序公正的原则,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正,使裁判或决定的过程变为人们感受民主、客观、公平的过程。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形势下,我们既要重视立法公正,更要重视执法公正,保证从立法到执法面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2、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从法律公正的内涵来看,法律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在法律中,实体公正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之设定、分配的结果是否正当合理。
程序公正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之设定、分配的过程或程序是否正当合理。
我们在参与或从事法律活动时,既要重视实体公正,也要重视程序公正。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是切联系、相互制约的,程序不公正往往会导致实体不公正。以诉讼为例,不公正的审判程序容易导致不公正的审判结果。因此,我们特别要增强程序公正观念,重视程序方面的制度建设。
(四)权利义务观念
1、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性质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一对关系切的概念,应当从两者的相互联系中去理解它们各自的性质。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性质。
(1)从来源来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一般都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或者法律虽未明文规定,但可以从法律的规定中推导出来
后一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通常被称为默示的或推定的权利和义务。
(2)从基本内容来看,法律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依法作或不作一定行为,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法律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某种合法的利益或自由。法律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作为义务要求人们须依法作出一定行为,如依法纳税的义务、依法服兵役的义务。不作为义务要求人们依法不得作出一定行为,如不得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不得挪用公共财产。法律规定义务,使人们承受某种约束或负担。
(3)从范围来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首先,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种类及范围,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政治文明程度以及文化发展水平制约,以社会承受能力为限度。其次,每项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有法定界限。无论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都应当在法定界限内进行。
2、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对立统一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一个表征利益,另一个表征负担;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被动的。就此而言,它们是法律这一事物中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同时,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又相互依存、相互贯通。两者都不可能孤立存在与发展,一方的存在和发展都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它们相互渗透、相互包含,而且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正如马克思所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2)总量上的等值关系。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在总量上是等值的。
首先,一个社会的法律权利总量和法律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在一个社会中,无论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怎样分配,不管每个社会成员实际享有的法律权利和承担的法律义务怎样不均衡,也不管规定权利与规定义务的法条数量是否相等,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在总量上总是等值或等额的。
其次,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互相包含。法律权利的范围就是法律义务的界限,同样,法律义务的范围就是法律权利的界限。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各有其特的、总体上又是相互补充的功能。法律义务以其强制某些积极行为发生、防范某些消极行为出现的特有约束机制而更有助于建立社会秩序;法律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而更有助于实现人的自由。由于秩序和自由都是社会的基本价值目标,因而法律义务和法律权利对一个社会来说是缺一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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