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树立正确的择业观
(1)树立崇职业理想,重视人生价值实现。职业活动是人谋生的方式和手段,但职业对于人来说并非只有工具的意义,它还具有目的性,即它是人奉献社会、完善自身的要条件。树立崇的职业理想,不仅是为了拓展职业的价值领域,更是为了提升人生观、价值观的境界。
(2)服从社会需要,追求长远利益。大学生在就业问题上要更多地考虑到社会的需要,把自己对职业的期望与社会的需要统一起来,着眼现实,面向未来,既不好骛远,也不消极被动,以积极主动的态度面对就业问题。
(3)打下坚实基础,做好充分准备。打牢专业基础,锻炼能力,提素质,完善自我。机会总是垂青于有所准备的人。一个人有了真才实学,能够适应多种岗位,就更有利于自己的就业。
2、树立正确的创业观
(1)要有积极创业的思想准备。择业是起点,创业是追求。创业是拓展职业生活的关键环节。
(2)要有敢于创业的勇气。创业艰苦磨难多。因此,只有创业的思想准备是不够的,还需要创业勇气,有勇气者才敢于创业、善于创业和创业。勇于创业已经成为等教育培养人才的一个目标。
(3)要提创业的能力。创业需要勇气,但需要的是智勇,而不是蛮干。大学生在创业的问题上除了要具有立足创业、勇于创业的思想准备之外,还要努力提自己的创业能力。
(二)在艰苦中锻炼与在实践中成才
1、在艰苦中锻炼是成才的要条件
2、社会实践是锻造人才的熔炉
三、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
(一)爱情的本质与恋爱中的道德
1、爱情的本质。
所谓爱情是一对男女基于一定的社会基础和共同的生活理想,在各自内心形成的相互倾慕,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身伴侣的一种强烈、纯真、专一的感情。性爱、理想和责任是构成爱情的三个基本要素。
三个基本要素构成了爱情的有机统一整体,它们的完美结合成就了人世间美好的爱情。性爱的吸引,使得爱情打上了情爱的烙印,并把异性间的爱情与异性间的友谊根本区别开来。理想的契合,使得爱情表现着恋人们对生活的希望和对未来的憧憬,使热恋中的人们焕发出极大的热情来克服生活中的消极和颓废。责任则使得爱情不是自私地占有对方的感情,而是自觉自愿地为所挚爱的人付出感情、担当责任。
2、恋爱中的道德要求
(1)尊重人格平等。
(2)自觉承担责任。
(3)文明相亲相爱。
(二)婚姻与家庭
1、婚姻与家庭的关系。
婚姻和家庭是两个既切相关又具有明显区别的概念。
(1) 婚姻
婚姻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夫妻关系。
(2) 家庭
家庭是指在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基础上产生的,由亲属之间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3) 婚姻与家庭的关系
婚姻是家庭产生的重要前提,家庭又是缔结婚姻的然结果,婚姻的体现为家庭的幸福,家庭的美满又彰显出婚姻的意义。
2、婚姻家庭关系的属性。
婚姻家庭关系是特定的人与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具有自然和社会两重属性。
(1)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具体表现为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固有的本能,从而构成男女结合的生理基础和家庭成员关系在生物学上的特征,也体现了某些自然规律对婚姻家庭所起的制约和影响作用,如自然选择规律排斥近亲通婚等。
(2)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具体表现为婚姻家庭的产生、形成和发展变化,都取决于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并受到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从而使其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由此可见,自然属性仅是婚姻家庭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前提条件,社会属性才是婚姻家庭的本质所在。
(三)家庭美德的基本规范
家庭美德是调节家庭内部成员以及与家庭生活切相关的人际关系的行为规范,是每个公民在家庭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家庭美德的基本规范是:
(1)尊老爱幼
(2)男女平等。
(3)夫妻和睦。
(4)勤俭持家。
(5)邻里团结。
(四)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1、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老人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
2、结婚的条件和程序
结婚的法定条件分为常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1)结婚的常备条件
一是须男女双方完自愿。这是婚姻自由原则的然要求,目的是维护公民的婚姻自主权。
二是须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三是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婚姻当事人只有各自在未婚、离婚或丧偶的情况下才能结婚。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构成重婚罪,要承担法律责任。
(2)结婚的禁止条件
一是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二是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结婚须符合法定程序,即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3、家庭关系
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1) 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夫妻间的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在人格、身份、地位以及生育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财产、扶养和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形式。
(2) 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具体包括: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即经济上的要帮助和精神上的关心照顾,这种义务是无条件的。父母与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此外,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受继父或继母抚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与婚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相同。
(3) 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其他家庭成员关系,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离婚的原则和方式
(1)离婚的原则。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处理离婚时须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一是离婚自由。男女双方自愿离婚或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的,应依法准予离婚。
二是反对轻率离婚。离婚标志着夫妻关系的解除和终止,从而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对家庭和社会都将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离婚自由的原则不能滥用。
2、离婚的方式
一种是协议离婚,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教育和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行为。
另一种是诉讼离婚,是指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双方虽系自愿离婚,但在对子女抚养或夫妻财产分割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行为。
1 2
声明:本站点发布的来源标注为“中公教育”的文章,版权均属中公教育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欢迎关注(中公教育考研频道)
及时掌握考研信息
回复“2021”领取备考大礼包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03-23
03-23
03-23
03-21
03-21
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