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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硕考研宪法重点:个人财产权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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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9 14:11:07| 来源:考研考试网

一、我国宪法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权和继承权

2004 年的《宪法修正案》第 22 条将《宪法》的原第 13 条修改为: “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从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到“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是我国宪法发展的一个重大变化。用“财产权”代替“财产所有权”,表明公民财产权利的范围大大增加了,这里的财产权利不仅包括了所有权,而且还包括了与所有权相联系的其他权利,如各种财产租赁、承包等用益物权和抵、留置等担保物权,以及各种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是指私有财产权利不受侵害、干涉、触犯、侵入。不受侵犯既包括不受他人的侵犯,更重要的是不受“公共权力”的侵犯。即便确实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或征用个人的财产,也要履行法定的程序,并给予补偿。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精神,在我国的宪法发展史上有重要的意义。宪法的这一规定为普通法确立了立法基础,我国的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之相抵触。

与保护我国公民个人财产权相适应,宪法规定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死者生前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承受;继承是自古以来就存在的一项法律制度,有了私人财产权就开始有了继承。宪法所确认的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是对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保护的然延伸。

二、国家的根本任务

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现行《宪法》在其序言中规定: “ 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责任编辑:gaolin)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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