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人大的性质和组成
现行《宪法》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这表明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及其在整个国家机构中的地位,即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不能超越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之上,也不能与之平行。
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制基本是地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 ( 军队 ) 相结合,而以地域代表制为主的代表制。
二、国人大的职权
1 .立法权
国人大的立法权包括两个方面:
(1) 修改宪法。
(2) 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2 .人事任免权
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享有广泛的人事任免权。根据宪法规定,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选举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对以上人员,国人大有权依法定程序予以罢免。
3 .国家重大问题的决定权
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享有就国家的重大事情作出决定的权力。国人大享有下列方面的决定权: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国人民代表大会还有权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
4 .监督权
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家生活行使监督权。依据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国人大对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行监督。
5 .应当行使的其他职权
由于国家生活复杂多变,很难预料可能出现的新问题。所以,宪法不能列举穷尽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这一概括性条款能为人大处理一些新问题提供宪法依据,也表明了国人大至无上的法律地位。
三、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任期和组成内容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经常性的国家权力机关。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向国人大常委会负责,接受其监督。国人大常委会也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其所的决议和制定的法律,其他国家机关和国人民都须遵守。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国人民代表大会是隶属关系。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须服从国人民代表大会。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任期与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同,均为 5 年。但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国人民代表大会在任期结束的时间上又略有不同。新一届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始时,上届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即告结束。但上届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常务委员会则需在本届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常务委员会后,才能结束。相应的,本届国人大常委会要负责召集下一届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这样才能使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衔接起来,不致因为交接而中断。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这些组成人员须是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由每届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宪法还规定,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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