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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硕考研:宪法重要法条解析二十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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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2 15:56:06| 来源:考研考试网

重点法条二十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相关法条」宪法?

第九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一百条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责任编辑:gaolin)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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