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考研 > 备考资料 > 考研专硕 >

2015法硕考研:宪法重要法条解析五进入阅读模式

2015法硕考研:宪法重要法条解析五 进入阅读模式 点我咨询

2014-09-01 18:17:37| 来源:考研考试网

重点法条五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详解」

1、在我国,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而不属于任何个人所有。属于国家所有的资源,经国家允许,可以划出一定范围由集体经济组织以至于个人使用,但他们不享有对这些资源的所有权。宪法不仅强调保护自然资源,而且要求合理地利用资源。?

2、关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应注意: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既可以属于公民所有,也可以属于集体所有,但矿藏、水流只能属于国家所有,即民所有(第9条第1款)。

3、我国的土地分别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包括:城市的土地和法律规定的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以及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镇的土地所有权问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归农户长期使用,但是不属于农户私有。?第10条规定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制度,要注意无论是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都是公有制。(法律敎育网整理)?

4、对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意:土地所有权不能转让,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5、注意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第10条第4款所作的修改:国家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例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2条、第20条分别对宪法第10条第4款、第3款进行了修改。关于这些修改,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明确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B、确认了国家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支配权力?

C、明令禁止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D、明确了国家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公共目的和补偿义务?

[答案]AD?

(责任编辑:gaolin)
THE END  

声明:本站点发布的来源标注为“中公教育”的文章,版权均属中公教育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返回顶部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中公教育

回复“2022”领取备考大礼包

点我咨询

热门招聘关注查看备考干货关注查看实时互动关注查看

猜你喜欢 换一换  

微信公众号
中公考研网微信公众号
微博二维码
中公考研官方微博
咨询电话

400 6300 966

在线客服 点击咨询

投诉建议:400 6300 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