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四:
旅店房客甲疑同屋旅客乙为巨富,遂假意逢迎,伺机将乙灌醉,从乙身上翻出空白支票一张。甲凭此与一商社签订一笔价值十万元的合同。该商社经查得知,该支票因原单位更换印鉴,现已失效,故未发货。①根据刑法理论,甲的行为触犯何种罪名,请从犯罪的客观方面说明理由。②甲辩护人认为,甲从乙处得到的支票已经作废,根据刑法理论属于“目的不能犯”,故不应构成犯罪。你是否同意这种观点,理由是什么?
案例十四解答:
(1)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诈骗罪。甲将乙用酒灌醉的行为属于刑法抢劫罪中规定的采用其他方法,因而构成抢劫罪。甲意图以抢得的支票骗取财物,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以欺骗方法使人产生错觉,从而“自愿”将财物交付给犯罪人,是诈骗罪的客观表现。
(2)甲的诈骗行为,虽因客观原因未能得逞,但因其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未遂)论处。甲的辩护人的观点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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