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内容的变化——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礼、法更大程度上实现了融合
1、“八议”入律与“官当”制度确立
(1)“八议”——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此制度,主要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包括:
A——议亲(皇帝亲戚)
B——议故(皇帝故旧)
C——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
D——议能(有大才能)
E——议功(有大功勋)
F——议贵(贵族官僚)
G——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
F——议宾(前代皇室宗亲)
注意:从此此后,“八议”成为各代刑律的重要内容,唐律中的名例律在五刑、十恶之后即规定了八议制度。
(2)“官当”——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A——《北魏律·法例篇》规定:每一爵级抵当徒罪2年
B——南朝《陈律》规定更细,凡以官抵折徒刑,同赎刑结合使用。
注意:这表明当时封建特权法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一)《唐律疏议》——礼法统一的法典
1、《唐律》的修订过程——从《武德律》到《永徽律疏》
(1)唐祖李渊奏上《武德律》——唐代首部法典;
(2)唐太宗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在此基础上,参照隋《开皇律》更加厘改,制定新的法典,称为《贞观律》;
两者均为12篇500条。《贞观律》增设加役流,缩小连坐处死的范围,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等原则与制度,基本上确定了唐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对《永徽律》及其他法典有很深的影响。
2、《永徽律疏》(《唐律疏议》)的颁行
(1)宗永徽二年,长孙无忌、李绩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将原《贞观律》名例篇中的“言理切害”,更为“情理切害”,奏上新撰律12卷,是为《永徽律》;
(2)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权威标准的情况,唐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师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撰《律疏》30卷,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称为《永徽律疏》;
(3)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日”二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
注意:由于疏议对篇律文所作权威性的统一法律解释,给实际司法审判带来便利,因此其作用至重。
3、《永徽律疏》的历史地位:
(1)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尽可能引用儒家作为律文的理论依据;
(2)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水平,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几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3)是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得完整、早、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二)十恶——隋唐以后历代法律中规定的严重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常赦不原的十种严重犯罪
1、从“重罪十条”到“十恶”——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
(1)隋《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
(2)唐律承袭此制,将“十恶”列入名例律之中。
2、具体内容:
(1)谋反:谓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
(2)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
(3)谋判:谓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
(4) 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
(5) 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
(6) 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节器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
(7) 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
(8) 不睦:指谋杀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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