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资料摘自某政府部门领导的备忘录:“无论是加强道德规范还是实施强硬管制,对于保证公司在商业领域的规范运作来说都是不要的。目前我们已经有了一个所有公司在商业领域进行运作时都须遵守的管理章程,事实上所有公司都已经同意遵守。我们也知道经过了去年的修改,该章程很适合目前的商业运行环境,并且能直接面对所管理公司的特定违法操作——并不像其他一些章程那样,只是根据对可能存在的违法操作的抽象?做出的。”
参考例文:
在上述论证中,政府部门的领导得出结论,我们的管理部门无需加强道德规范,或者采取一些强制性措施来促使公司在商业领域进行规范操作。所给出的第一个理由是,公司已经同意遵守已经存在的商业管理章程。第二个理由是,已经存在的管理章程很适合目前的商业运行环境。这篇论证在以下几个方面是不能被接受的。
首先,作者认为无需加强管理措施,是基于一种假设,即公司会单纯地遵守现行的管理章程。但是,既然政府部门领导明确谈到在去年处理了违法操作,那么今年照样可能发生违法操作。此外,他过于简单地认为,管理章程有效地实现了对违法操作的管理和惩罚。
其次,为了说明没有要加强管理措施,部门领导认为目前的管理章程是很合适的。为了进一步说明“合适”这个词的模糊含义,作者说在去年对管理章程进行了修改,而使其能直接回应去年所发生的违法操作。如果“合适”的所有含义是指管理章程对去年的违法操作都做出了回应,那么部门领导须保证这些违法操作能代表政府所关注的所有经济问题。而这是不可能的。
后,这样一种对经济法规的合适性的刻板理解,显示了该论证的弱点。一个经济法规的有效性是看它是否包含了所有可能出现的不道德行为,而不仅仅是去年出现的特定违法操作,应该包括以前很多年出现的问题。然而,作者明显拒绝了一种包含更广泛的道德章程,而更喜欢现行的章程,因为它是“合适的”并且“不是根据对潜在违法操作的一种抽象?做出的。”
总之,该论证过于简单、模糊并且理由不充分。部门领导没有对法规与其有效性之间的联系进行仔细思考,而这种联系将确定一种经济法规是否合适,或者如何使得一种经济法规包含的内容更广泛,更综合。在后的分析中,作者采用了一种落后的观点,即用过去违法操作的记录而不是近期的违法操作来决定制定什么样的法规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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