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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法律硕士考研专业基础课试题及解析(2)民法学部分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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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4 09:50:56| 来源:考研考试网

40.★★★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以下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的是( )。

A.买卖合同B.承揽合同C.保管合同D.运输合同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实践性合同的范围。实践性合同与诺成性合同相对,是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交付实物为标准进行的分类。实践性合同要求合同成立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实物;而诺成性合同不要求交付实物,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故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A项买卖合同(第130条)是当事人达成的关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协议;B项承揽合同(第251条)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两者的定义表明其为典型的诺成性合同。C项保管合同(第365条)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该定义表明合同成立应以交付保管物为要件。D项运输合同(第288条)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承运人、托运人一经约定即产生约束力,故运输合同也为诺成性合同。总上分析,只有C项符合试题要求,其他三项均为诺成性合同。

【考生注意】要物合同有定金合同、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实践中还承认借用合同、借贷合同为要物合同。仓储合同、银行借款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41.★★被宣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间歇性精神病人,其所订立的遗嘱( )。

A.无效B.有效C.部分有效D.效力待定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遗嘱人的遗嘱能力。《继承法》第22条规定,只有完行为能力人有遗嘱能力,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本题中,“已经被宣告为限制行为能力的间歇性精神病人”所立遗嘱符合继承法第22条的规定,应为无效,A项符合题意。因为遗嘱是死后生效行为,故不存在效力待定问题,可以是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考生注意】遗嘱是自然人生前处分自己财产并安排有关事务于死后生效的单方民事行为。该特殊法律属性决定遗嘱人立遗嘱不需要征得继承人或者其他人的同意,也不能由他人代理。只要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具有完民事行为能力,其所立遗嘱有效。哪怕是立遗嘱之后丧失了行为能力,对之前所立遗嘱的效力没有影响。

42.★★甲在乙的画展中看中一幅画,并提出购买,双方以一万元成交。甲同意待画展结束后再将属于自己的画取走。此种交付方式属于( )。

A.现实交付B.简易交付C.指示交付D.占有改定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标的物交付形式。标的物交付是指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将标的物转移给买受人占有。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前者指卖方将标的物直接交给买方控制,由买方直接占有标的物。后者指标的物没有直接转移给买方占有或者不需要实际转移占有,卖方只是将标的物占有的权利转移给买方以代替实物的交付。故拟制交付又称象征交付、观念交付。拟制交付又有三种方式: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简易交付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之前,买方已经占有标的物,自买卖合同生效之日即为交付。《合同法》第140条对简易交付作了规定。即“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经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指示交付是指在标的物由买卖双方的第三人占有时,卖方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买方,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如把提货单、仓单直接交给买方,即为指示交付。占有改定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但标的物仍然由卖方实际占有,买方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如买卖双方订立买卖合同之后又订立租赁合同,由卖方租赁标的物,则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标的物即为交付。本题表明,买卖双方订立的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成交),但买方同意待画展结束后再将“属于自己的画取走”,此种交付即为典型的占有改定。因此,只有D项符合试题要求,其他三项排除。

【考生注意】我国《合同法》未对占有改定作出规定,但并不影响当事人约定占有改定的效力。在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中,注意与合同现实交付的区别。如果该题改为“该画待画展结束后交付”,而不是“将属于自己的画取走”,这就意味着该画的交付为现实交付,交付期限定为画展结束后,该幅画的买卖合同将成立附期限合同。

43.★下列行为中属于民事代理的是( )。

A.代为书写遗嘱B.代拟发言稿C.代买办公用品D.代为主持会议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民事代理的认定。一种行为是否为代理行为,可以民事代理的法律特征去认定。民事代理的特征要求:第一,须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第二,须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和第三人进行活动;第三,须是代理人有立的意思表示;第四,须是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结合四项要求分析本题所给选项,A项代为书写遗嘱中,代书人没有立的意思表示,也非和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不具备民事代理的第二、第三项特征,故该代书行为非民事代理行为。B项代拟发言稿与代书行为类似,缺乏民事代理的认定条件,故不符合题意。C项代买办公用品是代理人接受委托和第三人卖方进行民事活动,符合民事代理的特征。D项代为主持会议,因为其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不具备民事代理的所有特征。总上,只有C项符合试题要求。

【考生注意】民事代理虽然广泛适用,但有些事项不能代理。例如,具有人身性质的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等行为;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须由当事人亲自为之的约稿、演出、授课等行为;合同特别约定不得代理的行为。

44.在债的关系中( )。

A.债权人、债务人都是特定的B.债权人、债务人都不是特定的

C.债权人是特定的,债务人是不特定的D.债权人是不特定的,债务人是特定的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债的特征。民法上的债是指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该定义表明,债的首要特征是发生在特定人之间。当债务人不特定时,债权人缺乏提出请求的对象。因此,本题符合题意的选项为A项。

【考生注意】债作为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法律概念,不同于社会生活中所指的“欠债还钱”中的金钱之债。不论是单一主体还是特定主体,债权人债务人须特定。

45.★★下列各项中属于孳息的是( )。

A.树上的果实B.未收割的庄稼C.银行存款的利息D.供热管道输送的热力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孳息的认定。孳息是因物或权益而产生的收益。孳息须在原物或权益上产生,须与原物或权益分离立,不是其组成部分。本题备选答案中,A项树上的果实、B项未收割的庄稼都表明孳息尚未与原物分离,即孳息尚未产生,故A项、B项不属于孳息。C项银行存款的利息,自存款计息之日起,便与原物发生分离,故C项符合试题要求。D项供热管道输送的热力并非是供热管道所产生,缺少原物,故该热力也不构成孳息。可见,本题正确选项应当为C项。

【考生注意】孳息有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前者是依照物的自然属性产生的收益,如树上结出的果实,鸡生的鸡蛋;后者是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如房屋的租金、储蓄利息等。不论是哪一种孳息,认定孳息时要求须与原物分离,孳息作为一种立的物而存在。在将来的孳息尚未与原物分离的,应当是原物的组成部分而非孳息。认定孳息的意义在于明确其所有权归属,如果当事人就物的孳息未进行特别约定的,原物或原权益属于谁,其孳息即归属于谁。

46.★某公司生产了一种饮料,其注册商标为“乐哈哈”。该公司同时又将“哈哈乐”、“乐乐哈”作为该饮料的商标予以注册。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哈哈乐”、“乐乐哈”为( )。

A.证明商标B.联合商标C.防御商标D.集体商标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联合商标。联合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将近似于其主商标并使用于与主商标指定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若干商标申请注册而形成的系列商标的总称。注册联合商标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其驰名的主商标不被他人仿冒。本题所给的选项中,证明商标、联合商标、防御商标和集体商标的特征非常明显,容易混淆的可能就是B项联合商标和C项防御商标。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注册多个近似商标禁止他人在相同商品上使用;后者是一个商标禁止他人在不同的商品上使用。至于A项证明商标是证明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品质的商标,B项集体商标则与制造商标、销售商标同类,是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者其他集体组织的成员所使用的商标。结合试题要求,只有B项正确。

【考生注意】在联合商标中,使用在商品上的只能是主商标,与主商标近似的副商标不能只能申请注册,却不能用于自己的商品上。其目的只是禁止他人把副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造成公众混淆或误认。考生还需要注意,我国允许注册文字、字母、图形商标及其组合商标,如海尔商标同时注册的是字母Haier。字母商标和文字商标不是联合商标,都是主商标,可以同时应用于商品上,作为联合商标的副商标是不能用于商品上的。

47.下列权利中,不属于民事权利的是( )。

A.婚姻自由权B.亲属扶养权C.作品修改权D.仲裁请求权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民事权利的认定。民事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民事权利的性质直接体现为一定利益,但须是为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利益,保护的主要途径就是法院或仲裁机构。因此,认定民事权利时,就以能否为主体带来直接利益进行判断,主体是否享有该权利是法院或仲裁机构给予保护的依据。本题选项中,A项婚姻自由权属于自然人人格权的范畴,B项亲属扶养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C项作品修改权属于著作人身权的范畴,由作者享有。这三项权利都能为主体带来实际利益,为法律所确认,故都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D项仲裁请求权是请求仲裁机构给予裁决的权利。该请求权非民法上的实体请求权,权利本身不能直接体现为实际利益,须仲裁机构的具体裁决进行。仲裁请求权属于程序上的权利。故只有D项符合题意。

【考生注意】程序法上的请求权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不同。

48.★★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另一方( )。

A.只能请求适用定金条款B.只能请求适用违约金条款

C.可以请求同时适用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D.可以选择请求适用定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违约金和定金的适用。在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在一方发生违约时,如何适用,各国规定不同,理论也多有争议。违约金是一种违约责任方式,定金是合同履行的担保方式,性质本不同,按理说各自适用即可。但一个国家毕竟有其立法政策。我国《合同法》为了体现民法的等价有偿原则,第116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这就是说,当事人不能同时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只能择其一。本题选项中,只有D项符合试题要求。

【考生注意】违约金和定金并存时,如何适用,不能按照一般的逻辑推理理解,完根据法律规定。当选择其一适用时,选择权在守约方。

49.★★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其依法不能立订立的合同,在未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该合同的效力为( )。

A.有效B.无效C.部分无效D.效力待定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行为能力欠缺的人所订立合同的效力问题。行为能力欠缺的人是指行为能力不完的人,包括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一般说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立进行民事活动,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2项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立实施的行为无效。但根据《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依据该条规定,民法理论上的解释是,法定代理人追认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之前,该行为的效力不是无效,也不是有效,而是效力处在待定状态,其效力取决于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或拒绝。当该行为被法定代理人拒绝时,行为追溯到自始无效;当该行为被法定代理人追认,该行为自始有效。在本题中要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而不是《民法通则》的规定,判断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立订立合同的效力,因此,应当选择D项效力待定。A、B、C三项都不符合试题要求。

【考生注意】我国民事立法没有明确效力待定行为,但民法理论的解释是符合立法精神的。在合同效力体系中,可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注意各种不同合同的区别。

50.★★★应当先履行合同债务的当事人,得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是: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 )。

A.经营状况恶化B.丧失商业信誉C.转移财产D.更换法定代表人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情形。根据《合同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正确回答本题的关键是对于该条的理解。对照该条分析本题所给选项,不难看出,选项A经营状况恶化,缺少法条第一项“严重”二字,经营状况能否达到严重程度,是不安抗辩权成立的关键,没有严重恶化,仅仅是一般恶化或者有恶化的倾向,都不成立不安抗辩权,故该选项排除。B项丧失商业信誉完符合第68条第2项规定的情形。C项转移财产,缺少法条关于转移财产的目的界定,即转移财产须是为了逃避债务才能成立不安抗辩权,故此选项也应排除。D项更换法定代表人并不能成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故也不符合试题要求。只有B项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也符合该题意。

【考生注意】很多考试命题都源于对某个法条的正确理解。本题中的前三项选择稍有不慎会陷入错误。可见、一个词、一个字、一个短语的增加或减少会直接影响法律的适用。切忌!

51.★★依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保证人的条件是:该分支机构有( )。

A.保证能力B.充足盈余C.法人主管机关同意D.法人书面授权

【答案】 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保证人的条件。保证作为一种担保方式,是保证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负保证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保证的担保功能要求保证人须具备保证能力。保证能力是对保证人资格的一般要求。《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企业法人可以作为保证人没有疑问。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虽然具有相对立性,但作为保证人,《担保法》第10条还是给予了限制。即,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担保法》第29条又规定,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这就是说,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没有立的保证能力,其有足够的盈余也不能作为保证人,仅仅主管机关的同意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作保证人的形式要件。因此,只有D项符合规定。

【考生注意】该题的陷阱在于第三项法人主管机关的同意。该项与法人书面授权仅在有无“书面”两字不同,但作为保证人的要件缺乏充分性。法人的总公司能否作为其分支机构的保证人呢?分支机构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即保证人和债务人同为一个主体,保证合同的意义何在?法人总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可以互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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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ia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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