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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法律硕士考研专业基础课试题及解析(1)刑法学部分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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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30 14:31:22| 来源:考研考试网

五、名词解释(本题共4小题,每小题3分,满分12分)

1.广义刑法

【答案】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切形式的法律规范,其中包括刑法典,同时还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形式。

【考生注意】目前法律硕士入学考试中已经没有名词解释这种题型,所以考生不专门复习名词解释。但是,对于考试大纲中要求的重要概念,考生仍需认真准备,因为对某一概念进行解释,仍然可能出现在其他题型如简答题、辨析题、法条分析题中。

2.间接故意

【答案】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在意识因素方面是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在意志因素方面表现为放任的态度。

3.交通肇事罪

【答案】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4.紧急避险

【答案】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遭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简答题(本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满分18分)

1.犯罪的基本特征

【答案】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社会危害性。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2)刑事违法性。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体现,是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

(3)应受刑罚惩罚性。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应受刑罚惩罚性反映了犯罪与刑罚的关系,揭示了犯罪的法律后果。

【考生注意】在法律硕士入学考试中,简答题是自联考以来一直存在的题型。近年来,简答题已经固定为两道题目,一为总则题目,一为分则题目。简答题的特点是简单明确,只要求答要点,不要求具体展开。但简答题简到什么程度为适宜,要根据试题的要求来确定。以 本题为例,有些考生的答案为:“(1)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罚惩罚性。”这就过于简略,使人看不明白,而且更重要的是,这样答题会使考生白白失分;还有些考生在回答了三个特征之后,又把三个特征的关系答了很多,这也是不要的。当然,有时考生如果对答案把握不准,是可以多答一些,但应注意所答内容须正确,切勿答错反而导致扣分。

2.一般自首的概念与成立条件

【答案】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须具备以下条件:

(1)自动投案。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并终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的行为。①投案行为须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②须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而自动归案;③须向有关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特定犯罪;④须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①投案人所供述的须是犯罪的事实;②投案人所供述的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③投案人须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3.危害国家安罪的构成特征

【答案】危害国家安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它的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国家的安,即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的行为。

(3)犯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且多数犯罪为一般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的心理状态。

七、分析题(本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满分30分;案例分析要求得出结论并说明理由,法条评析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理论)

1.甲素知乙家有钱,且每天白天只有一老妇看家,遂起抢劫意念。为使抢劫顺利,甲先盗窃军用手枪一支,子弹十发。一切准备就绪后,将枪弹藏于身上,来到乙家。时逢老妇偶然外出,甲撬门入室,发现室内无人,于是窃得现金及其他财物总价值一万余元。正准备逃离时,老妇回来,甲遂开枪致老妇重伤后,逃离现场。请回答以下问题:

(1)甲的行为属于罪数形态中何种犯罪形态?

(2)该犯罪形态的处断原则是什么?

(3)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答案】(1)甲的行为属于罪数形态中的牵连犯。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即本罪),而方法行为(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即他罪)的犯罪形态。甲盗窃军用枪支的行为是抢劫行为的手段行为,盗窃枪支的行为与抢劫行为之间存在着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所以,甲的行为属于牵连犯。

(2)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是凡刑法分则条款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规定了相应的处断原则的,无论其所规定的是何种处断原则,均应严格依照刑法分则条款的规定,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适用相应的原则予以处断。除此之外,对于其他牵连犯,即刑法分则条款未明确规定处断原则的牵连犯,应当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定罪处刑,不实行数罪并罚。

(3)甲为抢劫而盗窃枪支的行为,构成盗窃枪支罪。甲在盗窃之后为逃离现场而使用枪支将被害人重伤的行为,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抢劫罪。在本案中,由于盗窃枪支罪和抢劫罪构成牵连犯,而刑法分则有关条款又未对这种牵连犯明确规定处断原则,所以,应适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以处罚较重的罪即抢劫罪定罪处罚。

【考生注意】案例分析题主要考查考生实际运用刑法学知识的能力,要求考生熟练掌握与案例有关的刑法规定,并要求考生能够理解、分析、解决具体问题。由于案例分析题往往综合考查多个知识点,因而令许多考生望而生畏,感觉答题时无从下手。实际上,由于考试中的案例分析题通常是命题者依据法条设计的、不像现实生活中的案例,根据案情寻找法条。由此考生只要认真阅读案例,确定考查的知识点,理清解题思路,就非常容易做答。在作案例分析题时,有些考生直接给出答案,没有对案例进行要的分析和说明,即使结论是正确的,但是由于不符合案例分析题的答题要求,得分也是较底的。以本题为例,如有考生这样作答:甲的行为属于罪数形态中的牵连犯。(2)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是从一重处断原则。  (3)对甲的行为,应依抢劫罪定罪。这样的回答尽管其中大部分内容是正确的,但由于分析的不够,得分也是不的。

2.《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答案】本条规定的是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国家财经制度及公款的使用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以归个人使用为目的。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不退还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想还,但客观上不能还。如果主观上就不想还,应认定为贪污罪。

【考生注意】本题是法律硕士入学考试刑法部分中早的法条分析题,题目中只是笼统地要求考生分析刑法第384条的规定,目前法条分析题已经相对固定,而且与本题不同的是,目前的法条分析题目对如何分析所给出的法条都有明确地要求,一般是要求考生回答所给出法条规定的具体犯罪的罪名,该罪的罪状形式、犯罪构成要件、法定刑类型档次,以及法条中某个特定名词或者语句的含义等等,考生只需按照题目要求一一作答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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