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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法律硕士考研专业基础课试题及解析(1)刑法学部分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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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30 14:31:22| 来源:考研考试网

三、单项选择题(本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满分10分;备选答案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我国刑法对溯及力之规定所体现的原则是( )。

A、从旧原则B、从新原则C、从旧兼从轻原则D、从新兼从轻原则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我国刑法的溯及力原则。《刑法》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刑法的溯及力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考生注意】我国刑法对溯及力原则的规定是法律硕士入学考试常考的知识点之一,考生应注意掌握。另外,随着试题难度的增加,象本题这样的只考查考生对“从旧兼从轻原则”的记忆的题目已经不大可能出现,目前的考试已经侧重于考查考生对“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具体含义以及运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分析、判断具体案例的能力,所以,建议考生准确深入地掌握刑法溯及力原则。

2.甲欲杀乙,误将丙当乙杀死,甲的行为属于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之( )。

A、目标的错误认识B、手段的错误认识   C、因果关系的错误认识   D、行为误差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按照《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的论述,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分为目标的错误认识、手段的错误认识、因果关系的错误认识和行为偏差四种。甲误将丙当作乙杀死很显然属于目标的认识错误,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考生注意】在刑法学理论中,认识错误特别是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是一个较为重要并且相当复杂的问题,其中有些具体问题迄今在学术上尚存争议。在法律硕士入学考试中,事实认识错误也是一个相当重要的知识点,在历年试题中,事实认识错误屡屡被考到,随着考试难度加大,这一问题的试题的难度也随之加大,象本题这样的仅仅考查事实认识错误的种类的试题,在目前的考试中出题的可能性不大,目前更多地是考查考生运用事实认识错误的理论分析案例的能力。因此,考生应当对事实认识错误问题面掌握。而且,事实认识错误问题不仅是法律硕士入学考试的重点问题,同时也是一个难点的问题。很多考生只对这一问题单纯的死记硬背,其实对其基本理论并不真正理解,其表现是遇到象本题这样的较为简单的问题还能作出正确回答,一旦试题考查理解、分析能力时,往往无从下手,被题目中的干扰项所迷惑,所以,建议考生在复习这一问题时,不仅要认真理解《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的论述,有条件的还应参考其他法学专业本科教科书对这一问题的论述,并作一定的练习,以便真正掌握这一知识点。

3.罚金刑的适用方式是( )。

A、只能立适用B、只能附加适用C、既可以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D、只能并科适用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罚金刑的适用方式。根据我国刑法对罚金刑的规定,罚金刑的适用方式包括选处、单处、并处、并处或者单处四种。所以,选项A“只能立适用”、选项B“只能附加适用”都是错误的,选项D“只能并科适用”其“并科适用”提法本身就是错误的,所以,只有选项C“既可以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是本题的正确答案。

4.我国刑法采取的数罪并罚原则是( )。

A、并罚原则   B、吸收原则C、限制加重原则D、折中原则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数罪并罚的原则。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是折中原则,即面兼采各种数罪并罚的原则,包括限制加重原则、吸收原则、并科原则,将这些原则合理地适用于特定的刑种,这些原则并无普遍适用的效力。限制加重原则只适用于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三种有期自由刑,吸收原则只适用于死刑和无期徒刑,并科原则只适用于附加刑。所以,选项B和C都是片面的,选项A的“并罚原则”提法本身就是错误的,所以,只有选项D是正确的答案。

【考生注意】由于教科书以及教师授课时,经常以同种有期自由刑所适用的限制加重原则举例,故在回答我国刑法关于数罪并罚原则问题时,许多考生常犯的错误是回答为限制加重原则,这是对数罪并罚原则的误解,对此,考生在复习时应予以注意。

5.下列犯罪构成要件中,属于犯罪构成不可少的要件即要要件是( )。

A、犯罪目的   B、犯罪对象C、危害行为D、犯罪时间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罪客体、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的要要件。按照我国刑法学理论通说,犯罪客观方面的要要件只有危害行为,而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都是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犯罪主观方面的要要件只有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是主观方面的选择要件;在犯罪客体中,并非是所有的犯罪都有犯罪对象,故犯罪对象也只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只能是C。

6.非法拘禁罪属于( )。

A、继续犯B、牵连犯C、结合犯D、连续犯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继续犯的特征。继续犯属于实质的一罪,其本质的特征为犯罪行为以及犯罪行为所引发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之中。非法拘禁罪就是典型的继续犯,在非法拘禁罪中,非法拘禁的行为以及由非法拘禁行为所引发的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被剥夺或者限制的不法状态自犯罪着手时起,就同时不间断地处于持续过程之中,所以,非法拘禁罪是继续犯。而本题的选项中所给出的牵连犯、连续犯属于处断的一罪,结合犯属于法定的一罪,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只能是A。

【考生注意】在罪数问题上,法硕考生经常犯的错误之一,就是将继续犯和连续犯相混淆。其实这两种罪数形态无论其本质、概念和特征都不同。对此,考生在复习时应予注意。

7.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 )。

A、从轻处罚B、从轻、减轻处罚C、免除处罚   D、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罪预备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考生注意】本题是法条题,较为简单。对于这种题目,考生应当对重点法条准确记忆,争取在考试中对此类题目部答对,万无一失。

8.假释考验期限,从( )起计算。

A、判决宣告之日   B、判决执行之日C、判决确定之日   D、假释之日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假释考验期限的计算。《刑法》第83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9.在下列犯罪形态中,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予以论处的是( )。

A、结果加重犯    B、继续犯C、想象竞合犯D、吸收犯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从一重处断”的含义是按照犯罪行为所触犯的数罪中处罚重的犯罪定罪处罚。在法律硕士入学考试考查的所有的罪数形态中,只有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的处断原则适用从一重处断,而且根据我国刑事立法的实际,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也并非纯粹的从一重处断,其他的罪数形态的处断原则都不是从一重处断,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只能是C。

【考生注意】“从一重处断”原则的适用前提是犯罪行为触犯数个异种罪名,所以有要选择其中之一定罪处罚,本题所给的其他罪数形态,都是犯罪行为只触犯一罪名,故不可能适用“从一重处断”。

10.在我国,特赦由( )。

A、人民法院决定B、人民检察院决定C、国人大常委会决定D、国务院决定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特赦制度。根据我国《宪法》第67条的规定,特赦由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

四、多项选择题(本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满分10分;备选答案中至少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少选、多选、错选,该题不给分)

1.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直接故意犯罪规定的既遂形态具体包括( )。

A、结果犯B、危险犯    C、行为犯D、举动犯

【答案】ABC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罪既遂的具体形态。在刑法理论上,犯罪既遂的标准是构成要件说,即是否成立犯罪既遂,取决于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的部构成要件,而不是完取决于危害结果是否发生或者犯罪目的是否达到,所以,判断某一具体犯罪是否已达既遂,与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的构成要件切相关。在我国刑法分则中,根据各种直接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既遂形态可以分为四种,即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举动犯,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考生注意】在目前的法律硕士入学考试大纲以及《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中,关于犯罪既遂的具体形态只有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没有举动犯。但是,在本题所依据的2000年大纲中,有举动犯这种犯罪既遂形态。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包括举动犯。举动犯的犯罪既遂,不要求犯罪行为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或者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的实际危险,甚至也不要求犯罪实行行为实施完毕。只要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犯罪即告既遂。由于在目前的大纲中犯罪既遂形态不包括举动犯,故现在的试题中不可能出现举动犯的问题,考生对于举动犯的理论也不掌握。

2.刑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包括( )。

A、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B、国有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C、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D、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答案】ABC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含义。《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根据这一规定,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考生注意】国家工作人员的含义及范围在法律硕士入学考试中,是常考的知识点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含义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含义是不同的,前者的范围大于后者,前者包括后者在内。将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混淆,是考生常犯的错误之一。对此考生应予注意。

3.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包括( )。

A、罪刑法定原则B、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C、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D、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答案】AB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我国《刑法》第3条、第4条、第5条分别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所以,上述三种原则就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而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则只是量刑原则,不是贯穿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部的刑法基本原则,故选项C是错误的。

4.我国刑罚的目的是( )。

A、报应犯罪B、特殊预防C、惩罚犯罪    D、一般预防

【答案】B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刑罚目的。刑法理论认为,我国刑罚目的是预防犯罪。预防犯罪包括两个方面: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针对对象是不同的,前者的预防对象是已经犯罪者,后者的预防对象是尚未犯罪者。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相结合,构成我国刑罚完整的目的,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D。

【考生注意】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中,关于刑罚目的的论述是不够明确的,所以,在刑罚目的问题上,考生往往会认为惩罚犯罪、改造罪犯、教育罪犯与预防犯罪一样,都是刑罚目的,这是错误的。实际上,惩罚犯罪、改造罪犯、教育罪犯都只是预防犯罪的手段,而非目的。

5.下列犯罪中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有( )。

A、侵占罪B、侮辱罪C、遗弃罪D、虐待罪

【答案】AB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刑法》第98条规定:“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我国的刑法分则中总共规定了四种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即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罪、诽谤罪,刑法第260条规定的虐待罪,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罪,不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而是公诉犯罪。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

6.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的选择要件包括( )。

A、犯罪行为B、特定的犯罪方法    C、特定的时间、地点   D、犯罪客体

【答案】B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刑法学理论通说认为,在犯罪构成客观方面中,只有危害行为(犯罪行为)是其要要件,其他客观方面的要件都是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如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犯罪客体是与犯罪客观方面相并列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是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的要要件,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C我国刑罚目的是预防犯罪。预防犯罪包括两个方面: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针对对象是不同的,前者的预防对象是已经犯罪者,后者的预防对象是尚未犯罪者。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相结合,构成我国刑罚完整的目的,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 。

7.在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分为( )。

A、主犯     B、从犯     C、胁从犯D、教唆犯

【答案】ABC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我国刑法采用折中分类法,即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为主,并适当考虑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考生注意】由于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是采用折中分类法,综合了分工分类法和作用分类法,故在我国刑法中,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的共同犯罪人分类不是按照同一的方法划分的,其中主犯、从犯、胁从犯是按照作用分类法即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划分出的,而教唆犯是按照分工分类法即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划分出的。

8.下列刑罚方法中,( )是主刑。

A、罚金B、管制C、拘役D、没收财产

【答案】B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刑罚种类。我国刑法对刑罚分为两大类: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

9.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军人违反职责罪适用于( )。

A、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

B、预备役人员

C、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

D、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答案】AC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犯罪主体。《刑法》第450条规定:“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这是我国刑法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犯罪主体的规定,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D。

【考生注意】现在的考试大纲对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所有问题都不作要求,故考生对于军人违反职责罪一章都不掌握。

10.抗税罪的行为方式有( )。

A、暴力B、伪造C、威胁D、行贿

【答案】A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抗税罪的客观方面。《刑法》第202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根据这一规定,暴力和威胁方法是抗税罪法定的行为方式,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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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ia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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