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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法律硕士考研专业基础课试题及解析(1)刑法学部分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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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30 15:46:39| 来源:考研考试网

四、法条分析题(10分)

41.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试分析条款规定。

【答案】本款规定的是巨款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罪状和法定刑,罪状为叙明罪状。

巨款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特征是:(1)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公私财产。(2)客观方面表现为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4)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

本罪的法定刑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包含一个量刑幅度,即构成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案例分析题(第42题、第43题各10分,第44题15分,共35分)

42.甲,男,30岁,1998年4月因侮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1999年12月,甲教唆乙(1984年10月生)与一名痴呆女性强行发生性关系,甲在一旁观看取乐,但其本身并未与该痴呆女子发生性关系。乙回家后,被其父发现异常,随后追问出真情,将乙捆绑后送至当地公安机关。乙到案后说出行为的前因后果,公安机关遂将甲抓获归案。

请你就本案应如何处理表明观点,并陈述理由。

【答案】乙已满14周岁,可以构成强奸罪。甲与乙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其中甲为教唆犯,乙为实行犯。甲教唆的乙不满18周岁,所以对甲的犯罪行为应当从重处罚。乙属于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甲在缓刑考验期间犯罪,对甲应当撤销缓刑,对其强奸罪判处刑罚后,与其侮辱罪所判的2年有期徒刑实行数罪并罚。乙虽然不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经亲友规劝、由亲友送去投案的,也视为自动投案。乙在投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与甲的部罪行,所以成为自首,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3.甲、乙、丙经事先商议,欲前往某办公大楼盗窃29寸彩电一台。商议后某日在该大楼下班后,三人一起前往。盗得彩电后,由甲乙两人装入纸箱,一人一边用手抬下楼。丙因空手,便抢先下楼。丙走至大楼门口,恰逢大楼值班员老头丁从旁边厕所走出准备打扫卫生。见丙形迹可疑,大吃一惊,欲用拖把上前阻拦。丙见状抢过拖把,将丁推倒在地,并用拖把塞住了丁嘴,不让其叫喊。此时,甲乙抬着彩电从楼下走上,见此状,两人边说:“快走,快走”,边从丙丁身旁走过。见甲乙两人走远,丙扔掉拖把,随后赶上,三人一起逃离现场。事后,此案被公安机关及时侦破,三人一并归案。

请你就本案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性质作出评析。

【答案】甲、乙、丙事前通谋盗窃并共同实施盗窃犯罪,成立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在共同实施盗窃过程中,丙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当场对大楼值班人员使用暴力,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其盗窃行为转化为抢窃罪。由于使用暴力超出甲、乙、丙三人的共同故意,所以只对丙以抢窃罪定罪处罚,对甲、乙二人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44.某甲,26岁月,1995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1998年刑满释放。甲服刑前曾借给乙2000元钱。刑满出狱后,甲多次找乙索要,但乙以种种借口不予归还。2001年某日,甲再次到乙家索要欠款,乙不仅拒绝还款,并对甲进行辱骂。甲恼怒之下冲上去与乙撕扯在一起,撕打中,乙被甲绊倒,头部撞在桌角上,当即休克。甲见此情景后慌忙离开乙家,但想到自己2000元钱未讨回,于是又返回乙家,从乙家床头柜中翻出18000元现金后携款离去。乙妻回家后,见乙已死亡且家中凌乱,即以抢劫罪报案。后乙被抓获。

试分析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及本案的法定量刑情节。

【答案】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理由是:甲仅因逃债之事与乙撕扯扭打,意外造成乙死亡,属于意外事件。但其先行行为导致乙倒地休克,使乙的生命权利处于危险状态,其具有作为义务,对其作为义务不予履行,导致乙死亡,属于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甲并不是有意将乙撞倒其休克而取财,而是在乙死亡后,乘机到乙家中翻走现金18000元,属于秘盗窃取乙的财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特征。甲没有使用暴力或者胁迫等手段窃取乙的财物,而是采取秘手段窃取乙的财物,构成盗窃罪而不构成抢窃罪。甲构成累犯,理由是:1995年甲犯的是故意犯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1998刑满释放后不满5年,于2001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符合累犯的特征。对于甲,应以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且应当从重处罚。

六、论述题(5分)

45.试根据刑法规定,论述犯罪未遂的特征和处罚原则,以及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既遂的关键区别。

【答案】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犯罪未遂形态具有如下特征:(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范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未遂形态与犯罪预备形态相区别的主要标志,因为犯罪未遂形态和犯罪预备形态都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继续实施犯罪,而二者区别的关键就在于着手实行犯罪与否。(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行为人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后,犯罪"未得逞",即犯罪未遂形态而停止下来,这是犯罪未遂形态区别于犯罪既遂形态的主要标志。(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这是犯罪未遂形态与着手实施犯罪后的犯罪中止区别的关键。后者是由于行为人个人意志的原因而未完成犯罪。对于未遂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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