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单项选择题(本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满分10分)
1.《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决定》属于:
A、狭义刑法B、单行刑法 C、附属刑法 D、刑法典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单行刑法的含义。单行刑法属于广义刑法之一,是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针对某种或者某几种犯罪和刑罚单制定的专项刑事法律。在我国,目前有效的单行刑法为九届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2月29日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考生注意】在我国的刑事立法实践中,除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之外,立法机关还数次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修订。所谓刑法修正案,是指立法机关在保留刑法典原有体系结构的基础上,集中针对某些刑法条文作出的修改补充法案。一般认为刑法修正案生效之后,原刑法典的相关条款就已经被修订,所以刑法修正案属于狭义刑法,即刑法典的一部分,不是单行刑法。法律硕士考生往往将刑法修正案误认为是单行刑法,这是错误的。
2.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主要依据是:
A、犯罪的同类客体B、危害行为的形式 C、犯罪对象的特点 D、行为人的主观心态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罪同类客体的意义。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划分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根据犯罪行为侵害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进行的科学分类。作为同一种类客体的社会关系,往往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例如生命权、健康权、妇女的人身权利以及人身权名誉权等都属于人身权利的范畴,只要这些权利受到犯罪危害,人身权利就成了这些犯罪的同类客体。只有依据同类客体,才能对犯罪作科学的分类,建立严、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我国刑法分则正是根据同类客体的原理,将犯罪分为十大类。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考生注意】考生需注意的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章下分别设有八节、九节犯罪。因此,这两章犯罪的每一节犯罪,在同类客体之外还有一个“次层次”的同类客体。例如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其大同类客体为社会管理秩序,次层次的同类客体为文物管理秩序。
3.犯罪的本质特征是:
A、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B、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C、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D、犯罪是触犯法律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罪三个基本特征之间的关系。我国刑法理论认为,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本题选项A BC就是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选项D不是犯罪的基本特征。在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本质的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基础,它是犯罪的基本属性;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它与应受刑罚惩罚性一起构成社会危害性的度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未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则不构成犯罪。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4.从一般意义而言,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包括了:
A、犯罪的行为、犯罪的结果B、犯罪的动机、犯罪的目的
C、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D、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罪客观方面选择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大多数犯罪来说,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并非犯罪构成的常备要件,但是,对于有些犯罪来说,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要件,即构成要件的时间、地点、方法对某些行为是否构成该种犯罪具有决定性作用。例如,刑法第340条和第341条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非法狩猎罪,把“禁渔期”、“禁猎期”、“禁渔区”、“禁猎区”、“禁用的工具、方法”等规定为构成这些犯罪的常备要件,因而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这些因素,便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条件。再如,刑法第257条规定,只有用暴力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才构成干涉婚姻自由罪。在这里,是否使用暴力方法干涉,就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志。所以,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本题选项A中,犯罪行为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要件,选项BC中的犯罪动机、犯罪目的和犯罪故意/犯罪过失都是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内容,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5.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中,应当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实行并罚的是:
A、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者重刑为死刑的
B、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者重刑为无期徒刑的
C、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
D、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数罪并罚中限制加重原则的适用。在我国刑法关于数罪并罚原则中,限制加重原则适用于数个同种有期自由刑之间的并罚。所以,选项D“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应当适用限制加重原则进行并罚。选项A“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者重刑为死刑的”和选项B“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者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适用的数罪并罚原则是吸收原则,选项C“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适用的数罪并罚原则是并科原则,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考生注意】对于数罪并罚中限制加重原则的适用,考生应注意的是,限制加重原则只适用于数个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并罚,即数个有期徒刑、数个拘役、数个管制的并罚,对于数个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并罚,不能适用限制加重原则。
6.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
A、表面联系B、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C、一般联系 D、普遍联系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在刑法理论上,刑法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7.我国刑法学普遍公认的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
A、行为 B、犯罪构成 C、法益D、因果关系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罪数标准。我国刑法学理论以犯罪构成标准说(主客观统一说)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基本理论。根据犯罪构成标准说的主张,确定或区分罪数之单复的标准,应是犯罪构成的个数,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8.在下列犯罪中,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的是:
A、重大责任事故罪B、交通肇事罪C、放火罪D、破坏交通工具罪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具体犯罪的主体。根据刑法第134条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所以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根据刑法第133条、第114条、第116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放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考生注意】对于本题,一般考生容易犯的错误是将交通肇事罪作为特殊主体的犯罪,其实,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
9.根据刑法的规定,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法定对象有:
A、火车、汽车、电车、拖拉机
B、汽车、电车、船只、摩托车
C、电车、船只、航空器、火车轨道
D、船只、航空器、火车、汽车、电车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对象。《刑法》第116条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根据这一规定,破坏交通肇事罪的法定犯罪对象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考生注意】由于《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在论述破坏交通工具罪时,指出在某种情况下,拖拉机也可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所以,在本题中,选项A对有些考生来说成为大的干扰项。实际上,如果认真审题,就会发现本题题目所问的是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法定犯罪对象,而规定本罪的刑法第116条明确规定,只有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才是本罪的法定犯罪对象。
10.某国有林场为解决本单位职工福利,擅自采伐所管理的林木1000余棵。其行为属于:
A、单位构成盗伐林木罪
B、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个人构成盗伐林木罪
C、滥伐林木罪
D、不构成犯罪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的概念和区别。根据刑法第345条第1款的规定,盗伐林木罪,是指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1)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2)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3)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至于行为人是偷偷砍伐还是公开砍伐,对于成立本罪并不重要。根据刑法第345条第2款的规定,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存有实质性的区别,滥伐林木行为以违反森林法规为前提,客观行为包括有采伐许可证而不按照其规定要求的采伐行为,以及无证任意采伐具有所有权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行为;盗伐林木行为则纯属是无采伐许可证的采伐行为,行为人是在林木所有人、看管人或主管机关不知的情况下,私自秘采伐不具有所有权的森林或其他林木,因此,盗伐林木行为本身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性质。滥伐林木罪的对象是具有所有权或者采伐权的森林和其他林木;而盗伐林木的对象是既无所有权也无采伐权的森林和其他林木。从本题题目所给定的案情看,国有林场擅自采伐其所管理但所有权为国有的林木,显然构成单位盗伐林木罪,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
【考生注意】在目前的法律硕士入学考试大纲中,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都不属于考试的范围,故考生对此两罪的相关知识都不掌握。
四、多项选择题(本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满分10分;备选答案中至少有两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答案纸上所选答案的字母涂黑;少选、多选、错选,该题不给分)
1.在下列情形中,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终止的是:
A、不法侵害已经完结 B、不法侵害人自动中止侵害
C、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 D、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
【答案】ABC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理论上认为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阶段。法律基于正当防卫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防止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故对防卫时间加以严格限定。不法侵害尚未结束,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或其导致的危害状态尚在继续中,防卫人可以用防卫手段予以制止或排除。在实践中,不法侵害已经完结、不法侵害人自动中止侵害、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被认为是不法侵害已经终止,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考生注意】不法侵害的尚未结束,可以是不法侵害行为本身正在进行中,例如杀人犯挥刀向受害者连续砍击;也可以是行为已经结束但危险状态尚未结束,例如抢劫犯已打昏物主抢得财物,但尚未离开现场。上述两种情况,防卫人的防卫行为均可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或排除不法侵害行为所致的危险状态。有些情况下,虽然不法侵害所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但正当防卫行为并不能将其排除,则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例如,纵火犯向目标物纵火后逃跑,已经造成了可能失火的危险状态,就无法杀死或伤害纵火犯的防卫手段来排除,对之采取防卫则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2.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相同之处包括:
A、目的相同B、行为的对象相同
C、前提相同D、危害来源相同
【答案】A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相同点在于:(1)目的相同。两者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2)前提相同。两者都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实施;(3)责任相同。两者超过法定的限度造成相应损害后果的,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在于:(1)危险来源不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多种多样,除了人的不法侵害外,还包括自然的力量,动物的侵袭,以及人的生理、病理过程;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只限于人的不法侵害。(2)行为对象不同。紧急避险是损害与造成危险无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正当防卫则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3)实施条件不同。紧急避险只能在无其他方法排险危险的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而正当防卫则无此限制,公民只要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就可以实施,而不论他是否有条件采取逃跑、报警、劝阻等方法制止不法侵害。(4)限度标准不同。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能等于甚至大于所避免的损害;而正当防卫的要限度,则是制止不法侵害所需,只要所造成的损害不明显超过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害即可。(5)存在禁止条件与否。紧急避险存在禁止条件,即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适用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正当防卫无禁止条件,任何主体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面临不法侵害时都有权实施正当防卫。在本题的选项中,选项AC都是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相同点,而选项BD都是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
3.有权对刑法作出司法解释的机关包括
A、公安部 B、人民检察院
C、人民法院D、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答案】B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司法解释的主体。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的阐明。在我国,有权作出司法解释的机关只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
【考生注意】在司法解释主体的问题上,经常有考生误认为公安部也是司法解释的主体,这是错误的。司法解释只是司法机关对法律作出的解释,而公安机关不是司法机关,所以,公安机关不能作出司法解释。
4.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 )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A、故意杀人罪 B、抢劫罪C、贩卖毒品罪D、放火罪
【答案】ABC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的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司法解释的主体。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考生注意】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是法律硕士入学考试常考到的知识点,几乎年年试题都会考到,对此,考生应当准确记忆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
5.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对事物的认识可以以下形式表现出来
A、有认识 B、无认识 C、推定认识D、认识错误
【答案】AB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行为人对事物的认识形式。我国刑法第14条“明知自已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规定表明,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自已的行为及行为所引发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有认识的;我国刑法第15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规定表明,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自已的行为及行为所引发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没有认识的;我国刑法第219条第2款“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的,以侵犯商业秘论”的规定表明,在“应知”的情况下,推定行为人对自已的行为及行为所引发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是认识的,所以,行为人对事物的认识形式包括有认识、无认识、推定认识三种,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
6.处断的一罪包括
A、结果加重犯B、吸收犯C、牵连犯 D、连续犯
【答案】BC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处断的一罪的具体形态。处断的一罪,是指实质上构成数罪,但因其所具有的特征而被司法机关作为一罪处断的犯罪形态。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三种,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D。
【考生注意】初学刑法的考生经常将连续犯和继续犯相混淆,其实,这两者完不同,前者属于处断的一罪,后者属于实质的一罪。
7.我国刑罚的目的包括
A、惩罚犯罪B、特殊预防 C、一般预防D、罪刑等价
【答案】B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刑罚目的。刑法理论认为,我国刑罚目的是预防犯罪。预防犯罪包括两个方面: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针对对象是不同的,前者的预防对象是已经犯罪者,后者的预防对象是尚未犯罪者。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相结合,构成我国刑罚完整的目的,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
8.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制度包括
A、累犯B、立功C、减刑D、自首
【答案】AB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量刑制度的具体种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我国刑法中具体的量刑制度包括五种: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和假释属于刑罚执行制度,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
9.在下列犯罪中,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的是
A、徇私枉法罪B、枉法裁判罪
C、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D、玩忽职守罪
【答案】AB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具体个罪的主观方面。根据刑法第397条、第399条、第404条的规定,徇私枉法罪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以及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则是过失,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
【考生注意】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刑法第399条第2款规定的犯罪,其罪名已经由枉法裁判罪改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而刑法第404条规定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根据目前的考试大纲,已经不在考试的范围内。
10.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包括
A、国有财产B、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C、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损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D、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运输的私人财产
【答案】ABC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刑法》第382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根据这一规定,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刑法》第91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根据上述两条规定,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五、名词解释题(本题共4小题,每小题3分,满分12分)
1.过于自信的过失
【答案】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它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已经预见到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二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根本反对的。
2.教唆犯
【答案】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具体地说,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或虽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定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的人。
3.死刑
【答案】也称生命刑、极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其特点在于它是对犯罪分子的生命进行剥夺而不是对犯罪分子的自由进行剥夺,它是严厉的刑罚方法。
4.非法持有毒品罪
【答案】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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