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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法律硕士考研专业综合课试题及解析(4)宪法学部分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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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30 16:11:33| 来源:考研考试网

三、判断题(判断下列各论断的正误,正确的将答题卡上的字母A涂黑,错误的将答题卡上的字母B涂黑。每题1分,共23分)

32.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都是由英国学者J·薄莱士早提出的宪法分类。

【答案】 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宪法的分类。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是英国学者J·蒲莱士1984年在牛津大学讲学时首次提出的宪法分类,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也是英国学者J·蒲莱士早提出来的。他在《历史研究与法理学》中,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为标准,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考生注意】传统宪法分类形式有三种,其中前两种都是蒲莱士提出来的,但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的分类不是他提出的。

33.按照现行宪法的规定,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和改变国务院的不适当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国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包括法律监督权和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两类。在法律监督权范围内,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但不能改变国务院的不适当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考生注意】在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中,注意有时只能是撤销,而不能改变,有时既可以改变又可以撤销。

34.法随国家产生而产生,宪法是法,所以宪法也随国家产生而产生。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宪法的产生时间。一般认为,法律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但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所实行的君主专制制度决定了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不可能产生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因为宪法与民主制度紧相联,它是民主事实和民主制度的确认和。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35.在我国,乡长、镇长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乡镇长的选举方式。乡和镇的人大代表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然后由乡级人大和镇级人大选举产生行政机关的负责人。

【考生注意】选举法中规定的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只是针对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而言的,根据人大制度,不论是哪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都是由同级人大来产生的。所以,要注意区别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与行政机关负责人产生方式的差别。

36.法国1789年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被马克思称为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

【答案】 B

【考点分析】1787年的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国宪法的产生,经历了从《立宣言》到制定各州宪法和《邦联条例》,再到制定《联邦宪法》这样一个发展过程。其中1776年第二届大陆会议的《立宣言》是世界宪政史上重要的历史文献,被马克思称为是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

【考生注意】要将前文所列举的那些宪法发展史上的重要文献放在一起综合记忆,以便清楚地分开。

37.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

【答案】A

【考点分析】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大制度概念中重要的环节,它既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与资产阶级议会制的根本区别,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得以建立和运行的逻辑起点。

38.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

【答案】 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工人阶级掌握国家领导权、成为领导力量,是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

39.按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有休息的权利.

【答案】 B

【考点分析】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休息权是劳动者的权利,其他非劳动者当然也需要休息,但这不属于宪法权利,国家无需对这种休息作出宪法。所以,宪法明确规定休息权是劳动者的权利,而非所有公民的权利。

【考生注意】一般而言,宪法中的基本权利的主体就是公民,但是对于某些基本权利,其主体是公民中的某一部分具体的人群,休息权即是如此。其他的权利还有如物质帮助权等。所以在复习时要注意这一问题。

51.简述我国公民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10分)

【答案】 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中国宪法规定的选举权的平等性并不是指绝对意义上的平等,它着眼于实际民主,从政治、经济与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与可能性出发不断提选举权的平等程度。在理解选举权平等性原则时需要正确理解农村与城市的差距,以及对少数民族选举权的特殊照顾问题,这些具体规定是基于中国的实际情况和特殊的政策需要,虽然没有完解决选举权价值不平等的问题,但毕竟向实质平等发展了一步。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平等性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回答本题时首先阐明选举权平等的基本含义,然后阐明选举权的平等性并不是绝对意义上的平等。

五、分析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每题10分,共30分)

53.有学者认为,人权是宪法的出发点和归宿,宪法说到底是人权的法。试从宪法的特征和价值角度分析这一观点的合理性。

【答案】宪法主要、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书。列宁曾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宪法与公民权利之间存在着极为切的联系。(1)从历史上看,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2)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尽管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仍然可以分为两大块,即国家机关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公民权利的有效居于支配地位,因此,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不仅是系统面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以人权和人的自由为本位。

无数历史文献和历史事实足以证明:宪法是在争取和维护人权和人的自由的斗争中一步一步地生长起来的。1689年英国国会的《权利法案》、1776年美国的《立宣言》、1789年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都表明了,人的权利是宪法的出发点和归宿,应以人为目的,宪法与任何形式的专制主义、威权主义、法西斯主义都格格不入。宪法不能无视和践踏人权,不能剥夺人的财产和自由。是否以人权和人的自由为本位,是区分真假宪法的试金石。

人类进入二十世纪以来,人权的观念和理论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人权的内容也更加广泛,既包括生命权、自由权(特别包括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结社自由、人身自由和迁徒自由),也包括民主权利、涉及法治和司法行政的权利以及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可以说,“尊重人的主体性和个体性,以人的权利为出发点和归宿,是近现代宪法的真谛。”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宪法与人权的关系。回答本题应当阐明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书,并实际证明,人权是宪法的出发点和归宿,宪法说到底是人权的法。

【考生注意】回答这类问题时,主要包括三个层次,首先是理论上的分析,然后是实践中的分析,后可以回答一下我国在这方面的情况。考生要想在这道题上得分,仅仅熟悉教材是不够的,还需要额外掌握一些内容来充实答案,这就要求考生平时尽可能地多接触和浏览宪法学方面的论文和著作,不有很多,但应有一些基本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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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ia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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