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辨析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本题10分)
79.★★★“所有权是完物权——非定限物权,意味着所有权人可以任意地对标的物行使其支配权。”试用民法学的知识和理论对所说法加以辨析。
【答案】(1)该说法不完正确。(2)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体现了权利人对标的物进行面的支配,具有整体性、弹力性、排他性以及永久存续性,是完物权。(3)所有权不是定限物权。定限物权是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间的物权,它是所有权之外的各种物权形态。(4)所有权作为完物权——非定限物权是正确的,但并不意味着所有权是一种绝对的,不受任何制约的权利。根据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建设、相邻关系等方面的需要,对所有权的内容进行要的限制。如行使所有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所有权的概念、特点及限制。此类辨析题,需要一句一句话进行分析,方能分辨出正确或者错误。如果前半句是正确的,而对其理解不正确,那么,该说法就不完正确。从该题前半句分析,所有权是完物权——非定限物权的判断是正确的,什么是完物权,什么是定限物权,都需要进行解释,表明其正确性。该题后半句是对前半句的说明,认为所有权是完物权就意味着所有权不受任何限制的判断错误。因为,完物权与所有权是否受限制不是在同一含义中使用,完物权体现的是对物的面支配权,对所有权的限制体现的是对所有权行使的限制。或者说,完物权是从静态认识所有权,而所有权的限制是从动态认识所有权。
【考生注意】该辨析题与2002年的不同,不是再以社会生活中的观点或看法、现象进行命题,而直接以民法原理的理解命题。这也是辨析题命题的思路之一。分析该问题,注重对每一个关键词或短语的理解,结合民法原理进行解释即可。
六、法条分析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本题10分)
8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答案】(1)该条是关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2)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者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3)附条件法律行为是法律为了适应社会成员在生产或生活中的各种特殊需要而设立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
(4)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本身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一样,适用民法通则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各项规定,但其所附条件应当符合相应的法律要求。即所附条件须具有未来性、意定性、或然性、合法性以及特定的目的性。
(5)当事人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或者促成条件成就,否则,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所附条件的特点、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和意义等。
【考生注意】民法的法条分析基本上是对一项制度的简要论述。因此,回答这类问题的思路是,首先,确定法条反映的法律制度。其次,进行概念分析。再次,该制度设立的目的或意义。后,就该制度的效力、适用条件等一一阐释。
七、★★★案例分析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本题10分)
81.张山在回家的路上,拾得一只名贵宠物狗,张山将该狗带回家精心照料,同时登报寻找失主。某日,张山牵着该狗外出散步,遇见领着10岁的女儿玩耍的李文田。于是,两人聊起天来,未顾及小孩,结果李文田的女儿被该狗咬伤,花去医疗费人民币500元,并在脸上留下疤痕。李文田要求张山承担其女儿的500元医疗费,并要求赔偿其女儿被狗咬伤脸上留下疤痕的精神损害。此时,狗的主人刘卓从报上得知狗的下落,找到张山认领。李文田也向刘卓提出上述赔偿请求。张、刘二人均以李文田自己未照看好女儿为由,拒绝李文田的请求。
问:(1)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该案纠纷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答案】(1)本案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张山与刘卓之间成立无因管理关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赔偿关系;李文田和受害人之间的监护关系。
(2)对于受害人的损害,应当由刘卓、张山承担侵权责任,其抗辩事由不成立。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的宠物狗,属于饲养的动物;刘卓是宠物的所有人,张山是宠物的管理人;宠物给受害人带来了损害,该损害与宠物有因果关系。同时,李文田未照看好自己的女儿,未尽到监护责任与动物致损没有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受害人的过错,不属于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免责事由。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时,所有人或管理人也并不当然免责。因此,本案的关系完具备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具备饲养的动物伤人的事实、损害事实的存在、动物加害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等三项条件,动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就应当承担责任。刘卓或张山作为动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损害承担责任。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无因管理、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监护责任。分析本题时,按以下思路:第一,张山拾到狗,积极寻找失主,表明其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为了他人利益,而饲养管理该动物,可以认定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张山作为管理人,刘卓作为受益人,二人之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关系。张山有权请求刘卓支付管理中的要费用,如登报费、饲料费等。第二,张山牵着狗散步时,与他人聊天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给他人造成伤害,作为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第三,应当考虑毕竟张山是无因管理人,刘卓作为动物的饲养人,对动物致人损害也不能免除责任。第四,受害人的过错是动物致损的免责事由,但受害人的过错只有作为引起损害的部或主要原因是,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才可以免责。如受害人故意投打、挑逗、盗窃动物或给动物喂食等行为引起动物致其损害,方构成受害人过错。本案中未给出这些条件。
【考生注意】该案例有一定难度,主要难在是否存在免责事由和监护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动物致人损害的免责条件的理解。第一,受害人过错,须是引起损害的部或主要原因时,责任人方可免责。第二,第三人的过错并不导致责任人当然免责。第三人过错主要体现为第三人挑逗、殴打、教唆或者毁坏安设施、警戒标志。只有确定第三人的情况下,责任人才可以免责。第三,约定免责,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与驯兽员、兽医、服务人员等做出免责约定。
另外,法律规定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是饲养人或管理人,饲养人可以解释为所有人,管理人可以解释为合法占有人,两者承担的责任是单一的还是连带责任,理论解释不一。本题中,张山和刘卓承担连带责任还是张山先承担责任后,再向刘卓追偿。从法条看,不存在连带责任问题,如果从受害人者角度看,应承担连带责任更为合理。主观考试时可以说明该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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