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六条的政策解读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于2011年10月29日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六条的主要内容
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本条是关于退役士兵发生问题的处理责任的规定。
退役士兵发生任何问题都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妥善处理。根据部队、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本条规定: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这样规定,旨在明确处理问题的责任主体,便于妥善解决问题。在具体工作中,涉及军地双方共同处理的问题,主要负责处理方应主动加强沟通协调,军地双方应相互支持配合,促进问题及时、妥善处理。同时,该条规定也表明,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安置无关的问题,应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理。
《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士官管理规定》也对此作出了规定。《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士兵退出现役在返家途中违法违纪的,沿途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当地有关部门劝阻制止;构成犯罪的,由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士兵管理规定》第七十条也明确规定:在规定的报到期内报到前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发生事故的,由原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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