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军人考试 > 军转干 > 备考资料 > 公共基础知识 >

公共基础知识:共同犯罪的不构成情形进入阅读模式

公共基础知识:共同犯罪的不构成情形 进入阅读模式 点我咨询

2019-02-15 09:12:04| 来源:

编辑推荐2019军转公基备考材料

编辑推荐2019全国军转安置政策信息汇总

编辑推荐2019军人考试在线交流平台

【导语】常识是军转|军队文职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的组成部分,为了帮助考生熟悉复习内容,中公教育军人考试网为您提供常识知识及模拟题,供广大考生学习。 

中公军考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共同犯罪的不构成情形,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

共同犯罪的概念

一般共犯的概念为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考试中,对于共同犯罪的考察往往以案例形式进行考察,这就要求我们准确掌握共同犯罪的条件及不构成情形。今天我们来总结一下考试中常见的共犯不构成情形。

共同过失犯罪行为

即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属于共犯,只需根据个人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可。

例:甲乙两人约好一同驾车游玩结果发生了交通肇事,造成三人死亡。

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而我们知道交通肇事是一个典型的过失犯罪所以甲乙不成立共犯。

犯罪的故意内容不同

该不同的罪过内容能够决定行为性质不同。

例:如甲叫乙自己去教训丙,但甲自己是出于杀人的故意,而乙仅以为是去教训一下丙只有伤害的故意,结果丙由于甲造成的致命伤而死亡。

甲乙二人虽然有共同的行为,但由于没有共同犯罪故意而不构成共犯关系,甲有杀人的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乙只是伤害的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

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所谓同时犯,即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场所实施行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对此应作为单独犯罪分别论处。

例:如甲乙二人不约而同去一家超市盗窃,虽然客观上甲乙都对超市造成了损害,但是两人并无主观上的合谋,所以应该分别以自己的行为定罪,仅成立盗窃罪而不是共同盗窃。

实行过限的情形

所谓实行过限,即超出共同故意范围之外的犯罪行为,这部分过限不属于共犯范畴。共犯人超过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对其他罪只能由实行该种犯罪行为的人独自负责,其他共犯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例:甲、乙密谋共同入户盗窃,甲在门口望风,乙进去房间实施盗窃时,发现屋内有一个妇女,临时起了犯意,实施了强奸。

共犯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甲的主观上只有对于盗窃的故意,并没有强奸的故意。则该强奸行为即属于实行过限行为,不要作为共犯处理,应由实行行为人乙单独负刑事责任,即甲以盗窃罪论处,而乙则以盗窃罪和强奸罪并罚。甲乙仅在盗窃罪上成立共犯。

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

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主要是指事后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行为,对此,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在事先无通谋、在犯罪实行过程中也无通谋,故缺乏共犯的主观条件,对这种事后帮助行为应单独定罪。

例:甲盗窃后,告知乙自己有一批赃物希望乙帮忙处理。这就是一种典型的事后帮助销赃行为。甲乙二人在事前并没有主观上的犯意联络,故不成立共犯。甲成立盗窃罪,乙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更多公共基础常识请关注:军转干考试网

(责任编辑:wutong)
THE END  

声明:本站点发布的来源标注为“中公教育”的文章,版权均属中公教育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返回顶部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中公教育

回复“2022”领取备考大礼包

点我咨询

热门招聘关注查看备考干货关注查看实时互动关注查看

猜你喜欢 换一换  

微信公众号
微博二维码
咨询电话

400 6300 999

在线客服 点击咨询

投诉建议:400 6300 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