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关特殊要求
1、山东省严格执行中央安置政策,原则性较强,对购房和投亲落户的不予接收。
2、山东省对报到时限要求严格,超时限不报到的一般作退档处理,协调余地不大。
3、进山东省济南市安置的转业干部要填写《济南市考试考核量化赋分情况登记表》1份。
4.山东省规定在部队期间受处分人员不能进公务员队伍安置。
5.山东省公检法系统对转业干部函授本科审查的非常严格,特别是对中专学历直接取得函授本科的不予认可。
6、2014年8月山东省委组织部印发了《关于严格实行干部任前档案审核的规定》,要求安置单位在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时要对干部档案进行严格审查,重点审核干部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和干部身份(简称“三龄二历一身份”)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对干部档案中存在“三龄二历一身份”基本信息存在涂改,重要材料和信息涉嫌造假,缺少重要原始依据材料等问题,不能清晰、真实、完整反映干部情况的,由干部所在师级以上单位党委进行调查核实,出具情况说明,作出结论(附有关原始依据材料),并由本人签署意见。提供不出原始依据材料的,按档案记载最大年龄认定。
通过以往工作经验看,山东省团职干部降一职实职或虚职安排,营职干部降一职虚职安排,技术九级以上的安排主任科员,技术十级以下及连排职干部一般情况由分配单位视情而定。
2016年7月28日,省委、省政府、省军区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鲁发〔2016〕24号),对改革期间师团职干部安置、编制安置计划、扩大“人岗相适”试点等方面提出了创新办法,力求进一步做好军改期间的军转安置工作。
进一步明确党政机关接收安置
军转干部的主渠道作用
鲁发〔2016〕24号文件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要带头接收安置军转干部,在制定年度人事安排计划时预留出部分岗位专门用于安排军转干部;自然减员空缺出来的行政编制,优先用于接收安置军转干部。进一步畅通军转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渠道,全省各级政法部门以及劳动保障监察、城市管理执法、海上执法等行政执法、监管部门调整和充实人员,优先从军转干部中选用。军事法官、检察官可按照有关规定转任地方法官、检察官。
2017年,全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电视会议还要求各地充分挖掘安置潜力,强化接收安置措施,确保今年全省军转干部安置到党政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的比例较2016年再有新的提高。
进一步突出师团职军转干部这一安置重点
师团职军转干部是安置工作的重点,对师团职军转干部安置实行“四个单列”:
一是安置计划单列。制定计划时,把团职干部与其他职级干部分开,重点向规格高、规模大、接收能力强的单位倾斜。下达计划时,适当增加计划数量,让团职干部有较大选择余地。
二是考试成绩单列。对团职干部考试坚持简便易行原则,与其他干部分卷考试,重点测试政治素质、组织管理、问题处置等能力,实行成绩单独排序。
三是领导职数单列。鲁发〔2016〕24号文件规定,对确需安排领导职务的师团职干部, 按照规定程序,先进后出,暂时超职数安排。对担任正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转干部,有条件的市安排到县(市、区)人大、政协担任副职。同时采取预留领导职数、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者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妥善安排师团职军转干部的工作和职务。
四是编制单列。鲁发〔2016〕24号文件规定,党政机关接收师团职军转干部,在中央增加的行政编制内相应增加编制;事业单位接收师团职军转干部,原则上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
进一步拓宽军转干部安置渠道
主动与中央驻鲁单位(企业)和省属企业进行沟通协商,充分挖掘安置潜力,调动其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积极性。对中央驻鲁单位采取双向选择与单向选择相结合、指令性分配保底的安置办法,促使其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确保安置计划按时完成。各地还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军转干部到中小城市、乡镇街道和基层一线工作。
进一步扩大军转干部“人岗相适”试点范围
积极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安置原则,在省直单位和有关市继续扩大“人岗相适”试点范围。充分考虑军转干部的知识结构、专业特长和素质特点,对考试考核分数达到规定标准且具有专业特长的军转干部,根据部队推荐、地方急需、个人自愿的原则,优先选择专业对口岗位,实现“人”与“岗”的有效对接,最大限度地实现军转人才的合理配置。
进一步加强军转安置工作的领导责任制
建立“三个纳入”工作机制,形成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格局。
一是把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人才强省和建设“和谐山东、平安山东”的重要内容;
二是把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目标管理范围,作为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三是把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纳入“双拥”整体规划,作为创建“双拥模范城”和“双拥工作先进单位”的重要标准。对未按时完成军转安置任务、拒绝或变相拒绝接收军转干部的部门单位,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组织、编制、人社等部门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职称评聘和编制等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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