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挡材料要求
(一)档案材料
1.转业审批报告表、预备役登记表、《20XX年北京市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审核登记表》及相关取证齐全;
2.档案目录、工资登记齐全,前后一致;
3.档案无涂改、缺失,页码、印章清楚;
4.干部任职经历相应的任免、职称评审表齐全,立功受奖登记表齐全;
5.干部家属情况登记表齐全;
6.家属随军报告表、身份证号码登记表齐全;
7.随调家属档案材料齐全,干部、工人身份明确。
8.所有取证材料和复印件均为A4纸,并按要求整齐粘贴在《20XX年北京市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审核登记表》上。
9.关于改革期间的政策,以《关于改革期间军转安置政策的电话通知》为准。
10.京外进京安置的转业干部,须提供在京同意落户证明。
(二)证明材料
1、相关证明材料需粘贴在审核登记表背面。部队方面证明材料须由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并注明经办人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其他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须经部队师以上政治部门核实原件并加盖公章。按照审核要求需进一步补充的相关材料,补充后也应粘贴在《审核登记表》背面,补证明材料要求提供原件的,经市军转办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原件退回部队。
2、根据进京安置条件需要,需提供户口薄的,应将户口薄主页、户主和军转干部直系亲属页逐页复印;需提供结(离)婚证、军官证等其他证件的,应将原件逐页复印。需提供住房证明材料的,属已购买地方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或部队经济适用房的,需提供房产证原件复印件及住房发票,购房时间截止转业当年度的3月31日;属租住部队公寓住房的,需提供师以上单位干部、营房部门盖章的家庭住址证明,家庭住址证明与《住房需求情况表》不一致的,以《住房需求情况表》为准。
3、在京外服役的军转干部进京安置的,需提供结婚、房产等主要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拟落户地址户主和相关直系亲属同意落户的证明。
4、军转干部符合进京安置条件且配偶是北京市集体户口的需提供拟落户地址户主和相关直系亲属同意落户的证明。
5、按照自主择业方式移交安置的,安置去向根据军转干部配偶、子女或父母所在地确定,不必提供住房证明材料。
(三)有关要求
1、凡属总政明确规定不得列入转业计划的,不予接收。
2、凡移交时涉及军转干部档案主件材料(入学、入伍、提干、任职等)及主要证明材料不全或错误的,不予接收。
3、部队各大单位移交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档案材料及相关证明(补证)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4、按照政联[2011]1号文件规定,凡累计滞留部队满三年的军转干部,地方军转安置部门不再接收,其他滞留人员继续移交安置的,仍需依据本年度实际情况,按照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5、严格执行军队及地方有关规定和要求,对部队各大单位办理入学(入伍)提干、且无总政治部统一合法批准书的或挪用其他人入学(入伍)提干材料的,不再接收;凡涉及通过干部子女班入学(入伍)情况的,不再接收。
6、按照中组发[2014]9号文件要求,严禁涂改军转干部档案,严禁在军转干部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身份(即“三龄二历一身份”)等方面弄虚作假。部队各级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工作督导和责任倒查机制,按照“谁管理、谁把关,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加强对军队干部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审核和管理。对发现军转干部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军转干部当年及今后进京移交安置资格,并通报军地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存在隐瞒不报,把关不严等失职渎职行为的,应当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其他方面
(一)安置条件与提供材料对应情况
1.北京市出生并且北京市入伍。
派出所出具的北京户口注销证明原件。
2.北京市入伍并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北京。
派出所出具的北京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如已婚取配偶户口,结婚证复印件;如未婚,取父母户口复印件。
3.配偶婚前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选择计划分配结婚须满一年)或随军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 。
结婚证、配偶户口复印件;配偶随军出京的户口注销证明。
4.配偶随军落户北京市满四年。
结婚证、配偶户口复印件。
5.双军人双转,任何一方出生地或入伍地为北京市。
结婚证复印件;夫妻任何一方北京市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配偶军官身份职级、单位驻地证明。
6.双军人单转或双转,任何一方部队驻地为北京市。
结婚证;配偶军官身份职级、单位驻地证明;夫妻任何一方单位驻地在京证明,在京一方任职满一年以上;双军人一方为高级士官可按双人办理。
7.已婚,本人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并且身边无子女。
结婚证;本人父母和其他子女户口;父母单位或所在街道出具的身边子女情况证明。
8.已婚,配偶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配偶为独生子女。
结婚证,配偶户口;配偶父母户口及所在街道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
9.未婚,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
父母户口;部队师以上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职级、驻地证明。
10.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并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出生地、入伍地或者离退休安置地在北京市。
父母户口、艰苦地区工作证明,民政部门的安置证明;父母北京户口注销证明或北京入伍证明。
11.本人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配偶或子女或双方父母有一方常住户口在北京市。
结婚证,配偶户口(子女或父母户口)。
12.本人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配偶或子女或双方父母有一方常住户口在北京市。
结婚证,配偶户口(子女或父母户口);艰苦地区工作证明。
13.本人战时三等功、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配偶或子女或双方父母有一方常住户口在北京市。
结婚证,配偶户口(子女或父母户口);立功通令原件。
14.本人因战因公致残,配偶或子女或双方父母有一方常住户口在北京市。
结婚证,配偶户口(子女或父母户口);因公致残证明。
15.本人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博士学位,被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高新企业接收,经市军转安置领导机构批准市级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接收函。
16.符合北京市引进人才政策。
市级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接收函。
17.未婚,本人符合北京市随军条件。
本人职级、部队驻地及未婚证明。
18.离异,本人符合北京市随军条件。
本人职级、部队驻地及离婚证明(离婚满1年)、原配偶是否随军及随军时间证明;离婚证、判决书;子女抚养协议。
19.经军委批准,属于撤并降改移单位转业干部,配偶有北京市常住户口(选择计划分配结婚须满一年)。
结婚证,配偶户口。
20.经军委批准,属于撤并降改移单位转业干部,未婚,部队驻地为北京市 。
本人职级、部队驻地及未婚证明。
21.经军委批准,属于撤并降改移单位转业干部,离异(选择计划分配离婚须满一年),部队驻地为北京市。
本人职级、部队驻地及离婚证明;离婚证、判决书。
22.配偶已转业安置到北京市(跟进);结婚前配偶因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毕业分配或按引进人才政策调动进京,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结婚后配偶因其他原因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须满四年的。
结婚证,配偶户口;配偶现工作单位证明、调京证明、毕业证、学位证。
23.其他(特殊情况须报批研究的)。
视情提供结婚证,配偶户口;配偶学历、学位证,现单位接收证明等。
(二)相关表格及证明
1、从事飞行和在艰苦地区工作经历登记表。
2、关于XX年度军转干部XXX出生时间的认定意见书。
3、住房证明。
4、双军人证明。
5、XXX离婚证明。
6、单身证明。
7、军队双轨制干部转业安置方式申请表。
8、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家属情况登记表。
9、20XX年北京市军队转业干部审核登记表。
(三)几点说明
1、《20XX年北京市军队转业干部审核登记表》在京住房详址及房屋性质栏填写居住地在北京市城六区,但本人部队驻地或配偶工作单位非本市城六区的,或配偶、子女户口非本市城六区的,或配偶、子女户口在城六区但非户主的,必须出具住房证明。本人或配偶部队驻地在京,住房详址及房屋性质栏填写“无”的,须由驻京部队出具无房证明;
2.住房证明包括:本人或配偶为户主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已购房未办理产权证的出具购房发票复印件及售房单位证明;现住部队公寓房的由部队师以上干部、营房部门出具家庭住址证明;
3.取证材料为复印件的,须经部队干部部门核实原件并加盖公章;
4.部队的相关证明须由师以上机关出具,并注明经办人姓名单位职务及联系电话;
5.户口须为常住户口,复印件须含首页、主页、本人页及变更记录页;
6.证明材料所述情况应于转业当年度的3月31日以前生效。
通过以往工作经验看,北京市一般情况团职干部进国家机关、市直单位平职虚职安排;团职干部进区里满年限的降一职虚职安排,不满年限的降两职虚职安排;团职干部进郊区满年限的平职虚职安排,不满年限的降一职虚职安排。营职以下干部参照团职干部,专业技术干部最好安排主任科员,一般情况由分配单位视情而定(满年限指任领导职务满3年或任非领导职务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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