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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北京市军转干接收安置政策及考核赋分标准(参考)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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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8 15:08:43| 来源:网络整理

二、安置办法

北京市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采取的是考试考核、双向选择和指令性安置的方式,具体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师职转业干部

一是中央单位每年由国务院军转办下达接收指标,国家部委及部分央企和国企有接收任务,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需要转业干部与用人单位具体商谈。

二是进北京市安置的,由市委组织部按照转业干部档案情况,并结合转业干部个人意愿进行指令性安置。担任师职职务满三年的师职干部安置在市属或区属委办局,一般是虚职平职安置,区属单位一般是正处行政领导岗位,保留原职务待遇,实际是降一职实职安置。对在部队担任虚职或任职不满三年的师职转业干部,一般安置在市属事业单位或降一职虚职的行政单位,保留工资待遇。安置市属企业的一般是企业中层领导岗位,如企业副职(副总经理或纪检书记)。

(二)团职转业干部

一是中央单位和市属单位团职转业干部采取考试和双向选择的方式,根据用人单位提供岗位的性质来确定是否公务员编、事业编或企业。

二是城六区团职转业干部安置政策与以往相比发生部分变化,任领导职务满三年的各区均能安置到公务员岗位。任领导职务满三年的,降一职安置,任领导职务不满三年和非领导职务的,降两职安置。

三是除城六区以外其他区行政团职转业干部不论职务高低基本都能安置到行政岗位。任领导职务满三年和非领导职务满5年以上的不降职安置,不满三年和非领导职务不满5年的降一职安置。

四是城六区团职转业干部任领导职务不满三年的和非领导职务的,也就是不符合任职的,安置上有差异。具体是:丰台区个别不参加谈话和任职不满的统一安排在事业单位岗位,对往年安置到行政岗位不报到的,不再安置行政岗位(市军转办有要求);石景山区团职干部统一由组织部采取指令安置,重点考虑安排相应公务员岗位;海淀区团职转业干部由组织部统一安置公务员岗位。海淀区组织行政团职转业干部参加“双选会”;西城区明确由组织部根据个人情况落实相应的工作岗位,符合、不符合任职的均安置在行政岗位;朝阳区行政团职干部均能安置公务员岗位;东城区行政正团干部符合任职的由组织部统一安置公务员岗位,不符合任职的团职干部参加区里组织的“双选会”进行选择,选上公务员单位是公务员,未选择上的再由区人事局负责安置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

(三)营以下和专业技术干部

自愿参加公务员资格考试,通过考试的发合格证,参加公务员岗位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岗位选择;考试未通过的参加事业单位选择;没有选择单位的采取指令性安置。在郊区安置任正营级领导职务满三年和正营级职务满五年,或副团级职务不满五年的军转干部,可定为主任科员;担任副营级领导职务满三年和副营级职务满五年,或正营级职务不满五年的军转干部,可定为副主任科员。

(四)考核赋分标准

1、军龄计分。以档案记载的入伍批准时间为始,以批准转业当年度3月31日为止,每满一年加0.5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立功受奖(不含集体功)计分。平时获三等功奖励的每次加1分;平时获二等功、战时获三等功奖励的每次加5分;战时获二等功奖励的每次加10分。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三名分别加12、8、4分;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或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三名的分别加8、4、2分。因同一原因获多项奖励的,按最高计分项加分。

3、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计分。依据档案记载的部队师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年限证明,满五年加5分,超过五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分。边远艰苦地区范围和类别的确定,以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准(1-4年不加分)。

4、惩戒计分。警告处分每次减3分,严重警告处分每次减5分,记过处分每次减10分,记大过处分每次减15分,降职(级)或降衔(级)处分每次减20分,撤职处分每次减25分。因负领导责任受到上述处分的按相应标准减半扣分;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按最高计分项减分。

5、滞留部队干部计分。对于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干部,如上年度安排行政管理岗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和纳入工资规范管理事业单位)的减12分;如上年度安排到其它事业单位的减5分。对滞留部队干部的考核减分按年度累加计算。团职转业干部滞留在区县安置时原则上不再安置行政岗位,在中央单位和市属单位安置时要适当减分(未落实减分)。

(五)照顾安置条件

1、荣立一等功奖励、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十五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如安置到市级或城六区行政机关的,可相应增加行政编制。

2、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十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如安置到郊区县行政机关的,可相应增加行政编制。

(六)有关注意事项

1、各区县军转安置工作部门依据军队转业干部档案进行考核赋分及照顾安置,考核结果经本人签字确认后及时公布。

2、市级单位军转干部安置考试考核和区县团职军转干部安置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有关标准执行。但对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干部的安置,则须执行上述滞留部队干部计分标准。

3、档案材料造假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取消进入行政管理岗位资格。补充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有关材料,须经市军转办审核。

(七)郊区县军转干部安置倾斜政策

1、对郊区县给予高于城区10到20个百分点的倾斜。

2、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在边远艰苦地区和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非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在郊区县机关的,可核增编制。

3、郊区县满编的参照公务员管理和纳入工资规范事业单位接收转业干部,可以相应增加事业编制。 (其他事业单位因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造成超编的,可适当核增编制的规定继续执行)

4、机关安置按行政移交的营职以上军转干部,符合下列任职情况的,经市人社局核准备案后,所需职数单列:

一是担任师级职务的军转干部确定为调研员职务的。

二是担任正团级领导职务满3年和正团级非领导职务满5年的军转干部,可定为调研员。

三是担任副团级领导职务满3年和副团级非领导职务满5年,或正团级领导职务不满3年和正团级非领导职务不满5年的军转干部,可定为副调研员。

四是担任正营级领导职务满3年和正营级非领导职务满5年,或副团级领导职务不满3年和副团级非领导职务不满5年的军转干部,可定为主任科员。

五是担任副营级领导职务满3年和副营级非领导职务满5年,正营级的军转干部,可定为副主任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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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utong)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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