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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0 09:45:08| 来源:

公共基础知识备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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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常识是军转|军队文职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的组成部分,为了帮助考生熟悉复习内容,中公教育军人考试网为您提供常识知识及模拟题,供广大考生学习。 

一、代位继承

1、概念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其应继份额的法律制度。

二、条件

1、被代为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3、代位继承人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但是没有代数的限制。

4、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否则不能代位继承。

5、代位人一般只能代位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如代位人为两人以上则平均分配。

6、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或遗赠中不适用代位继承。

二、转继承

1、概念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

2、条件

1、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才发生转继承。

2、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

3、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

课后练习:

张三育有二子甲和乙。张三生前立下遗嘱,其个人所有的房屋死后由甲继承。甲与丙结婚,并有一女丁。甲因病先于张三死亡后,丙接替乙赡养甲。乙未婚。张三死亡后遗有房屋和现金。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丁可代位继承

B.丙、丁无权继承现金

C.乙、丙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D.乙无权继承房屋

【答案】 AC。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本案中,甲因病先于张三死亡,因此,其晚辈直系血亲丁可代位继承,即可以代位继承甲的房产与现金。《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题中,甲死亡后,由丙代甲赡养张三,丙对张三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张三的房产与现金。选项C正确。《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因此,乙是张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另外,根据《继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乙可以作为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选项D错误。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不适用代位继承。本题中,甲先于张三死亡,虽然张三立有遗嘱,将其个人房产全部给甲,但是丁不能根据遗嘱全部代位继承甲的房产。该房产作为法定继承的遗产,由各继承人进行继承,乙有权继承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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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b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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