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减分项目
①受行政警告处分每次减1分,受行政严重警告处分每次减2分,受行政记过处分每次减3分,受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每次减4分。
②受党内警告处分每次减2分,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每次减3分,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每次减4分,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每次减5分。
因同一事项受行政、党内双重处分的,只按高处分等次减分一次。
2、营职以下和专业技术干部
考核对象为2017年省下达转业安置计划的担任营职以下和专业技术干部(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下同)。考核项目包括军龄,奖惩情况,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时间,从事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工作等。主要依据转业干部本人档案记载及相关证明进行量化赋分。时间计算统一截止到2017年3月31日。
(1)考选条件
参加考选的营职以下和专业技术军转干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②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③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④考选岗位有特殊要求的要符合相应条件。
(2)加分项目
①军龄分。军龄每满一年计1分,计算整年后剩余时间,半年及半年以内的计0.5分,半年以上的计1分。入伍前参加工作时间不计为军龄。
②受奖励分。依据部队《纪律条令》给予的奖励实行加分。平时立三等功计3分;平时立二等功或战时立三等功计8分;平时立一等功或战时立二等功计13分;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战时立一等功计18分;在执行全国性抢险救灾、国际维和等特殊任务时立功的,参照战时立功计分。多次受奖励的,只按最高奖励等次计分一次。
③受表彰分。因工作业绩突出,受原四总部以上表彰的计9分;受原大军区级表彰的计4分;受军级或相当于军级表彰的计2分。因在参与支持地方建设、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表现突出,受到国家、省级、地市级表彰的分别计7分、3分、2分。多次或因同一事项受不同级别机关表彰的,只按最高级别机关表彰计分一次。
④获科技进步奖分。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3位人员分别计18分、13分、8分;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和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3位人员分别计13分、8分、3分;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和军队科技进步二等奖的前3位人员分别计7分、4分、1分;对获得军队科技进步三等奖的前2位人员分别计5分、1分。获得科技进步奖同时立功的,或因同一事项多次获得科技进步奖的,只按最高奖励等次计分一次。
⑤其他加分项目。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工作每满一年计0.5分,计算整年后剩余时间,半年及半年以内的计0.25分,半年以上的计0.5分;执行全国性抢险救灾、国际维和等特殊任务,在原计分基础上增计1分。
认定边远艰苦地区以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为依据。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工作的时间,以档案记载和部队师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的证明材料为准。从事涉核工作以总政治部认定为准。同一时间区间内符合多个加分项目的,只按最高项目计分一次。
因同一事项符合多个项目加分的,只计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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