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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学高频考点总结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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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8 11:31:18| 来源:

公共基础知识备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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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常识是军转|军队文职|公安现役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的组成部分,为了帮助考生熟悉复习内容,中公教育军人考试网为您提供常识知识及模拟题,供广大考生学习。

【考点五】代理

代理是指以他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一、代理的分类

以代理权产生原因不同,代理可以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权进行的代理。

2.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

3.指定代理,是法定代理的一种特殊情形。当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或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利害冲突时,由法院另行指定代理人的代理。

根据代理权来源的不同,代理可以分为本代理和再代理。

1.本代理,是代理权直接来源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2.再代理,又称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再代理人代理的是被代理人。

二、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由于被代理人本人的过失或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某种特殊关系,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从事法律行为,从而对被代理人本人发生法律效果的无权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应具备的构成条件:

1.行为人无代理权。表见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为人无代理权。

2.行为人有权利外观。如: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长期代理等。

3.第三人为善意且无过失。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即第三人不知道行为人的行为是无权代理,不是由于自己的过失所导致的。

【考点六】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的,则丧失依据法律获得保护的权利。

一、期间

民法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二、中止、中断、延长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事由消灭以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延长是指因特殊情况,法院可以酌情决定予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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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zhaolin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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