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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拘传
拘传是指司法机关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方法。
拘传的适用。拘传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至于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人不能适用。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应予拘传的,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可以拘传。
拘传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执行拘传的时候,要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二、取保候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三、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限定的居住区的一种强制方法。其适用对象与取保候审相同,一般是在他们找不到保证人或者不能交纳保证金的情况下适用。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与取保候审相同。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四、拘留
拘留即刑事拘留,是侦查机关在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一种短期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适用拘留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拘留对象必须是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二是必须有法定的紧急情况:
(1)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犯罪后实时被发现的;
(2)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住所发现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重大嫌疑的。
五、逮捕
逮捕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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