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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0 17:01:1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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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常识是军转|军队文职|公安现役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的组成部分,为了帮助考生熟悉复习内容,中公教育军人考试网为您提供常识知识及模拟题,供广大考生学习。

一、代位权

(一)概念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包括:(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到期;(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到期;(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二)权利的行使

1.行使方式: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次债务人。

2.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且债务人对次债务的债权不具有专属性。

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法解释(一)》第21条)。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

(三)行使的效果

1.费用承担: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合同法解释(一)》第19条)。其他必要费用(如差旅费),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第73条)。

2.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

【习题演练】

1.甲欠乙100万元,乙欠丙100万元,如丙要求甲向自己支付100万元,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不需要的条件是( )。

A.丙向法院起诉甲

B.甲对乙的欠款已经到还款期

C.乙对丙的欠款已经到还款期

D.乙的唯一财产是对甲的100万元债权

【答案】D。解析: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包括:(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到期;(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到期;(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需要债权人以起诉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故本题答案为D。

2.甲欠乙5000元,到期无力偿还,乙得知丙欠甲5000元劳动报酬,乙有权要求丙偿还甲欠其的5000元。

【答案】错误。解析:劳动报酬属于专属于甲的债权,不能行使代位权。故本题说法错误。

二、债权人撤销权

(一)概念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包括:(1)债权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行为,并损害债权人的债权。(3)若债务人的行为为有偿,需要受益人或受让人具有恶意。

(二)权利的行使

1.行使方式: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债务人。

2.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行使期限: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三)行使的效果

1.费用承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合同法解释(一)》第26条)。

2.处分行为效力:自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之日起,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受益人应返还自债务人处受领的财产。

【习题演练】甲为了购买摩托车向乙借款6000元。履行期限届满后,经乙多次催促,甲仍未偿还债务。甲为了逃避债务,将作为其唯一值钱财产的摩托车以500元的价格卖于知情好友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行使撤销权后,取回摩托车归甲所有

B.乙不能直接向甲主张撤销其出卖摩托车的合同

C.乙可以通过法院主张撤销权

D.乙行使撤销权后,取回的摩托车归乙所有直接抵债

【答案】ABC。解析: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自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之日起,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受益人应返还自债务人处受领的财产。所以,ABC选项正确,乙行使撤销权后,摩托车所有权仍然归甲,D选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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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zhaolin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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