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军人考试 > 军转干 > 备考资料 > 公共基础知识 >

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十大考点剖析进入阅读模式

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十大考点剖析 进入阅读模式 点我咨询

2017-02-28 10:19:35| 来源:

5.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的区别

(1)受理范围上的区别:行政复议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

例:《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包括( )。

A.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B.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C.认为行政机关对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不合理的

D.认为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答案】CD。解析:知识点考查: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是: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2)受理机关及其管辖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条规定,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管辖制度如下:

①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②对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③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④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法》第13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1 2 3 4

(责任编辑:zhaolinger)
THE END  

声明:本站点发布的来源标注为“中公教育”的文章,版权均属中公教育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返回顶部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中公教育

回复“2022”领取备考大礼包

点我咨询

热门招聘关注查看备考干货关注查看实时互动关注查看

猜你喜欢 换一换  

微信公众号
微博二维码
咨询电话

400 6300 999

在线客服 点击咨询

投诉建议:400 6300 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