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首长职责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各级首长,对所属部(分)队的军事工作、政治工作、后勤工作和装备工作负完全责任,其基本职责:
(一)教育部属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二)了解和掌握部(分)队情况,根据上级的命令、指示和意图,组织领导本单位的战备工作,带领部属完成作战任务;
(三)领导部属的军事训练,提高其军事素质;
(四)领导部属的政治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五)领导后勤工作,提高后勤保障能力;
(六)领导装备工作,教育和督促部属管理好装备;
(七)领导部(分)队的管理工作和安全保密工作,严格执行编制规定;
(八)关心爱护部属,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
(九)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首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应当指定代理人履行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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