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地税知识是北京等地税国税部门军转干专业知识考查的内容,中公教育军转网为广大军转干部整理2015年军转干考试必备素养和必备知识点:几种常见的税收问题,供2015年军队转业干部备考。
【资源税】
资源税是以单位或个人开发利用的国有矿产资源和盐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
现行资源税的法律依据,是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1、纳税义务人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其他单位和其他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人员。
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因此,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企业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单位。独立矿山是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或选矿,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其生产的原矿和精矿主要用于对外销售。联合企业是指采矿、选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采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其采矿单位,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或二级以下的核算单位。其他单位也包括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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