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现行印花税的法律依据,是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并于同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一、纳税义务人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和个人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根据应纳税凭证的不同,印花税纳税义务人分为立合同人、立据人、立帐簿人、领受人和使用人五种。
(一)立合同人。指合同的当事人。各类合同的纳税人是立合同人。各类合同,包括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立据人。产权转移书据的纳税人是立据人。
(三)立帐簿人。营业帐簿的纳税人是立帐簿人。所谓立帐簿人,指设立并使用营业帐簿的单位和个人。
(四)领受人。权利、许可证照的纳税人是领受人。领受人,是指领取或接受并持有该项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五)使用人。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纳税人是使用人。对应税凭证,凡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的,其当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各就其所持凭证的计税金额履行纳税义务。所谓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见证人。如果应纳税凭证是由当事人的代理人代为书立的,则由代理人代为承担纳税义务。
二、征税范围
根据印花税应税凭证的不同,《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了以下13个征税项目,具体规定了印花税征税对象的具体范围。一般地说,列入税目的就要征税,未列入税目的就不征税。
(一)经济合同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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