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地税知识是北京等地税国税部门军转干专业知识考查的内容,中公教育军转网为广大军转干部整理2015年军转干考试必备素养和必备知识点:税收优惠的具体规定,供2015年军队转业干部备考。
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的具体规定
(一)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二)根据国家的其他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营业税:
1、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期一年以上(包括一年期),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金保险、健康保险。
2、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5〕39号文件规定,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是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
3、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4、工会疗养院(所)可视为“其他医疗机构”,免征营业税。
5、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由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
6、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征收营业税:一是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以正式文件允许收费,而且收费标准符合文件规定的;二是所收费用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的。
7、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的党费、会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8、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9、《再就业优惠证》
12、对从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13、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4、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15、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16、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取得利息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
17、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营业税。
18、从2004年至2008年,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收营业税。
29、财税〔2004〕39号文件对教育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初等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3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它主要是为各级政府筹集城市建设资金而专门设立的,因而是一种特定目的税。
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法律依据,是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并于同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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