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的权利
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情权
(一)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
(二)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
(三)与税务机关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二、保密权
包括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主要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
三、税收监督权
对税务人员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对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也有权进行检举。
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自行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或其他方式办理纳税申报。
五、申请延期申报权
纳税人如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注意: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 )
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如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级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均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您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对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自接到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如享受的税收优惠需要备案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办理事前或事后备案。
九、委托税务代理权
纳税人有权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的事项:1.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2.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3.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4.税款缴纳; 5.申请退税; 6.制作涉税文书;7.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财务、税务咨询; 8.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 9.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十、陈述与申辩权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税务机关就不得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即使纳税人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也不会因申辩而加重处罚。
十一、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向纳税人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有权拒绝检查。
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
十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对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纳税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纳税人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
十四、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征收税款——开具完税凭证。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扣押商品、货物——开付收据。
查封商品、货物——开付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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