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陕西省人民政府同意,陕西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陕西省群众保护文物奖励办法》(简称《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以省政府名义颁布的省级同类《办法》。
奖励分为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相应物质奖励的,包括及时提供线索,使文物得到保护,避免被盗、损毁、破坏的;举报盗窃、走私文物犯罪行为,协助公安、文物等部门打击犯罪、保护文物贡献突出的;主动上交来源合法文物的。根据保护文物行为情节和文物的等级、数量,分别给予100元至1000元、500元至1000元和陕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1至10倍的现金奖励。
精神奖励包括由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当地政府颁发“文物保护先进个人”荣誉证书或对做出重大贡献的由省政府予以表彰;由文物收藏单位向上交文物者颁发荣誉证书、荣誉馆员证书,属珍贵文物的由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向上交者颁发荣誉证书,对上交数量较多或价值较大的由当地政府颁发荣誉证书。持有文物收藏单位颁发的荣誉证书可免费参观该文物单位,持各级政府和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可免费参观省内所有国有博物馆;文物收藏单位展出上交文物时应对上交者事迹予以说明。
《办法》要求各级政府和文物行政部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对群众依法保护文物先进事迹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等大众媒体进行宣传;群众依法保护文物事迹突出的记入当地文物部门年鉴;文物收藏单位举办群众依法保护文物事迹宣传专题展时可邀请获奖代表出席;依法保护文物事迹突出者由省文物局推荐参加“薪火相传——寻找文化遗产守护者”活动。
《办法》明确,文物收藏单位应妥善保管、合理利用所接收的群众上交文物,接受上交者和有关部门监督;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奖励在文物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群众。文物、博物馆行业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保护文物和司法、公安、海关、工商等行政部门依法打击、查处、侦破文物违法犯罪案件的先进行为不在此奖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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