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不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
①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②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③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16.国家不予行政赔偿的情形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7.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①经复议的选择管辖。行政案件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虽然此时的被告是复议机关,但考虑到原告与复议机关可能不在一地,为方便原告起诉,该案件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即此时不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而是根据原告的选择确定。
②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③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管辖。
18.行政诉讼的被告认定
①在直接诉讼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②经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决定的,原行政机关为被告;
③经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为被告;
④对共同行政行为不服的,作出共同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⑤在法律、法规授权关系中,被授权的组织为被告;
⑥在行政委托关系中,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⑦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19.行政诉讼程序的特征
①一律合议制,不适用独任制。
②不适用调解,但行政赔偿案件除外。
③诉讼程序的进行原则上不影响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④判决上,变更判决中,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⑤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原告有起诉权被告无反诉权;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单方负举证责任。
20.行政诉讼起诉的时间条件
直接起诉的一般期限是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经复议的一般期限是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但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1.人民法院的受理
①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即正式受理。
②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③对起诉条件有欠缺但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当事人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内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④受诉人民法院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另外,受诉人民法院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因起诉状内容欠缺而责令原告补正的,从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既不立案,又不作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起诉。
22.一审判决的形式
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和确认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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