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遵循的原则
①委托主体只能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
②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和规章;
③委托机关应当对被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被委托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④被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得将行政许可实施权再转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⑤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将被委托行政机关和被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8.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9.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设定权具体可分为四个层次:
①法律的设定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可以创设各种行政处罚,且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创设拥有专属权。
②行政法规的设定权。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可以创设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各种行政处罚。
③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地方性法规可以创设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④行政规章的设定权。行政规章属于效力等级较低的法律规范,其创设权有限,只能创设一定数额的罚款和警告的处罚。
10.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解决行政处罚权由谁行使的问题,但对于一个具体的处罚案件应由谁作出处理,则是管辖所要解决的问题。
①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③受委托的组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19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11.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
①地域管辖。以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为一般原则,即违法行为发生在何处,就由当地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②级别管辖。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县以下的行政机关无权实施行政处罚权。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级别管辖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特别规定进行管辖。
③指定管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均享有行政处罚权时,为共同管辖,而共同管辖的处理规则一般是由行政机关相互协商或按惯例等方式解决,但当异议无法消除,行政机关就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应当报请它们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来确定由谁管辖。
12.行政处罚里不予处罚的规定
①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3.行政处罚里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
①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③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14.强制执行的措施
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②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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