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民族乡则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18.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遵循的原则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应遵循的原则和制度主要有:①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②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③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④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⑤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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