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从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经我省项目管理办公室选拔派遣,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的“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以及外省选派的江苏省生源“西部计划”志愿者,可以报考。
上述人员报考定向招录2021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职位,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报考者不受生源地限制,其他报考者须为江苏生源。
上述人员若以其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函授等)或者按照以前取得的学历(如研究生以其本科学历)所对应专业报考时,视为社会人员,不能按应届生身份报考。
八、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在本次考录的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录用等环节都要使用,报考者必须使用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且信息要与报名时登记的身份证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相一致。
遗失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必须持有在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或户口所在地(考点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临时身份证明,方可参加考试。
九、回避
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十、开考比例
开考比例不低于3∶1。报名结束后有效报名人数与招录人数之比小于开考比例的职位,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程序核减录用计划,直至取消该职位。报考被取消职位并已完成缴费的人员,可于补报名时间内在相关网站补报其他符合条件的职位。
十一、资格证书
职位要求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类)的,取得证书可以报考。参加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的报考者,资格复审时须提供通过A类合格分数线的主观题考试成绩通知单,办理录用手续时,须提供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类)。
十二、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报考者通过报名网站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本人基本信息和职位要求的其他信息,同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2寸(35×45毫米)电子证件照片(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
(二)面试前进行资格复审时,需提供的材料:
1.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需携带身份证、学生证、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者《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指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大学生)等,委培、定向的毕业生还应提供委培、定向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并经所在学校同意;
2.社会人员需携带身份证、户籍证明、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相关证件;
3.符合照顾夫妻分居情形报考的,还需提供配偶在常的户籍证明和结婚证;符合父母身边无子女情形报考的,还需提供在常父母的户籍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如独生子女证、社区开具的证明等);符合随军条件军人配偶报考的,还需提供结婚证、随军批件;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报考的,还应提供安置地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
4.取得国(境)外学历的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材料;
5.以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身份报考的,还须提供毕业证(学位证)、退役证、县级以上退役安置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
6.报考职位要求提供的资格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均需核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三)2021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办理录用手续时,须提供毕业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体检(体能测评)
体检工作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体检操作手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等规定执行。监狱机关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应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该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体能测评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其中10米×4往返跑项目测评次数调整为不超过2次。1989年11月10日(含)以后出生的报考者,执行30岁(含)以下体能测评标准;1989年11月9日(含)以前出生的报考者,执行31岁(含)以上体能测评标准。
报考监狱机关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体能测评安排在面试前进行。
体检前,有工作单位的报考者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其他社会人员须提供人事档案代理机构的相关证明。
十四、考察(政审)标准
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
(一)不具备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
(二)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攻击党和政府,发布不道德或者违法言论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四)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的;
(五)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六)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参与非法宗教活动、与宗教极端势力相勾结,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七)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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