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体检(体能测评)
录用体检工作按照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等文件规定组织实施。公安机关、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单位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其他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应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该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者项目,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体能测评按《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执行,其中10米×4往返跑项目测评次数调整为不超过2次。1989年11月10日(含)以后出生的报考者,执行30岁(含)以下体能测评标准;1989年11月9日(含)以前出生的报考者,执行31岁(含)以上体能测评标准。
报考公安机关、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单位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体能测评安排在面试前进行。
体检前,有工作单位的报考者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其他社会人员须提供人事档案代理机构的相关证明。
15、考察(政审)标准
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
(1)不具备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
(2)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3)攻击党和政府,发布不道德或者违法言论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4)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的;
(5)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6)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参与非法宗教活动、与宗教极端势力相勾结,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7)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8)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9)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10)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11)受过劳动教养的;
(12)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13)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4)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欺骗组织和公众的;
(15)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16)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者集体资财的;
(17)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18)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19)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的;
(20)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21)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22)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以及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23)自2017年11月10日(含)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24)自2015年11月10日(含)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以及不具备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的;
(25)自2017年11月10日(含)以来,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的;
(26)自2017年11月10日(含)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违规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
(27)2020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者2019年度及2020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28)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29)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
16、违纪违规报考者处理
(1)报考者有违纪违规和其他不诚信行为的,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作为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一项重要内容。
(2)报考者有违反报考规则和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采取纠正、批评教育、答卷不予评阅、当科考试成绩为零分、终止录用程序等方式进行现场处置或者事后处置。
报考者有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等违反录用纪律行为,情节较轻的,由设区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限制报考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终身限制报考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3)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视为违反了报考规则和管理规定,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按照当科考试成绩为零分进行事后处置。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按照违反录用纪律行为严肃处理。
(四)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了具体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报考者和其他人员违反刑法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考试费用
考试费用按省财政等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公共科目笔试费用98元/人,公安专业科目笔试费用44元/人,面试费用100元/人。笔试费用在网络报名通过资格审核后,于2020年11月12日16∶00前通过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支付,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
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者,减免考试费用。具体办法为:报名时,先行网上支付;参加笔试后,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的报考者,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者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机构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于2020年12月21日-25日电话联系市人事考试办公室(0516—80800325)。
徐州市公务员局
2020年10月
原标题:徐州市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文章来源:http://www.xzdj.cn/Item/15103.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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