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一起看一下法律法规中常见的四大法条,想必说出来大家都很熟悉,对我们考试来说,《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这四部法条在法规部分的考点中占有很高的地位,几乎是屡考不殆。那么对于这部分的知识点我们该如何备考呢?我们从一下几点来一起探寻一下。
以下是在对历年考题的分析中,归纳出来的考频较高的知识点。
一、《教育法》
时间:1995年3月18日通过、1995年9月1日施行
地位:教育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教育法规体系中处于“母法”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立法宗旨:发展教育事业。
立法依据:提高全民族素质。
受教育者的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教育者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二、《义务教育法》
时间: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立法依据:宪法和教育法。
义务教育的基本特性:普遍性(普及性)、强制性(统一性)、公共性(公益性)、免费性(义务性)。
制度概说: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入学年龄: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教师行为: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教师待遇: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行政法律责任: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三、《教师法》
时间:1993年10月31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地位: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单行法律。
赋予教师的权利: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管理学生权;获取报酬待遇权;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
规定教师的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义务;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教师职责: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教师工资: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教师不当行为的处理: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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